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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以贷还息”危害有十
1
作者
李晓鹏
《河北金融》
1997年第4期32-32,共1页
商业银行﹃以贷还息﹄危害有十李晓鹏1.“以贷还息”是违法行为,《贷款通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发放贷款用于收取利息”。2.“以贷还息”不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使贷款向效益差的企业倾斜,使信贷杠杆扭曲。3.“以贷还息”...
商业银行﹃以贷还息﹄危害有十李晓鹏1.“以贷还息”是违法行为,《贷款通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发放贷款用于收取利息”。2.“以贷还息”不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使贷款向效益差的企业倾斜,使信贷杠杆扭曲。3.“以贷还息”弱化了企业经营意识,使企业不节约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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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商业银行
信贷资产质量
节约使用资金
隆尧县
腐败现象
经营意识
宏观调控
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
收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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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商业银行“以贷还息”危害有十
1
作者
李晓鹏
机构
工行隆尧县支行
出处
《河北金融》
1997年第4期32-32,共1页
文摘
商业银行﹃以贷还息﹄危害有十李晓鹏1.“以贷还息”是违法行为,《贷款通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发放贷款用于收取利息”。2.“以贷还息”不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使贷款向效益差的企业倾斜,使信贷杠杆扭曲。3.“以贷还息”弱化了企业经营意识,使企业不节约使...
关键词
商业银行
信贷资产质量
节约使用资金
隆尧县
腐败现象
经营意识
宏观调控
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
收取利息
分类号
F832.4 [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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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发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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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业银行“以贷还息”危害有十
李晓鹏
《河北金融》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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