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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以贷还息”危害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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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晓鹏 《河北金融》 1997年第4期32-32,共1页
商业银行﹃以贷还息﹄危害有十李晓鹏1.“以贷还息”是违法行为,《贷款通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发放贷款用于收取利息”。2.“以贷还息”不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使贷款向效益差的企业倾斜,使信贷杠杆扭曲。3.“以贷还息”... 商业银行﹃以贷还息﹄危害有十李晓鹏1.“以贷还息”是违法行为,《贷款通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发放贷款用于收取利息”。2.“以贷还息”不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使贷款向效益差的企业倾斜,使信贷杠杆扭曲。3.“以贷还息”弱化了企业经营意识,使企业不节约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银行 信贷资产质量 节约使用资金 隆尧县 腐败现象 经营意识 宏观调控 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 收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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