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6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社会政策:农民工市民化的路径选择 被引量:5
1
作者 钱正武 孔祥振 《理论导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0期70-72,共3页
社会政策的目标、理念和功能表明,社会政策对于改变弱势群体面临的困境、提升弱势群体的社会地位直至融入主流社会有着积极的作用。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缓慢的根源在于社会排斥,观念上的反映是社会公正的缺失。应以社会公正为理念支撑,以... 社会政策的目标、理念和功能表明,社会政策对于改变弱势群体面临的困境、提升弱势群体的社会地位直至融入主流社会有着积极的作用。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缓慢的根源在于社会排斥,观念上的反映是社会公正的缺失。应以社会公正为理念支撑,以消除农民工遭遇的社会排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全面构建和完善促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的社会政策支持系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排斥 社会公正 社会政策 农民工市民化
下载PDF
教师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注意义务与限度 被引量:4
2
作者 葛建义 《中国教育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27-31,共5页
教师安全注意义务是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的核心问题。教师安全注意义务的具体内涵,应当借鉴英美侵权法中的"合理人"标准,建立相应的"合格教师"标准,结合保障各类教育教学活动安全性的具体行为规范予以确... 教师安全注意义务是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的核心问题。教师安全注意义务的具体内涵,应当借鉴英美侵权法中的"合理人"标准,建立相应的"合格教师"标准,结合保障各类教育教学活动安全性的具体行为规范予以确定。根据教育活动的展开顺序,教师安全注意义务在类型上可以区分为事前安全警示义务、事中安全监管义务和事后救助义务,其中安全监管义务具体又包括合理安排教育活动、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制止学生危险行为三项内容。基于"合理人"标准,教师安全注意义务应受到事故损害的可预见性、可避免性和预防措施合理性的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学生伤害事故 教师义务 注意义务
下载PDF
教育机构侵权归责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2
3
作者 葛建义 《教学与管理(理论版)》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39-41,共3页
教育机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害事故承担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仍应当赋予教育机构举证证明其已尽教育、管理职责的权利,同时考虑直接致害方监护人责任和受伤害人自身因素;教育机构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受伤害事故承担责任适用一般... 教育机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害事故承担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仍应当赋予教育机构举证证明其已尽教育、管理职责的权利,同时考虑直接致害方监护人责任和受伤害人自身因素;教育机构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受伤害事故承担责任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鉴于教育机构是否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证据主要由教育机构掌握或控制,有关事实应当主要由教育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教育机构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 一般过错责任原则 法律适用
下载PDF
构建和完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 被引量:1
4
作者 钱翠玉 钱正武 叶雷 《当代经济》 2014年第12期30-32,共3页
构建和完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党和政府应加快制定相关政策,为维护弱势群体利益提供指导;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加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建... 构建和完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党和政府应加快制定相关政策,为维护弱势群体利益提供指导;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加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大力培育各类社会组织,发挥其为弱势群体的代言和辅助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功能。还要从整合信访机构和资源、建立网络民意表达机制、建立基层民主协商机制等方面为弱势群体提供利益表达的平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弱势群体 利益表达 机制建构
下载PDF
刍议中国共产党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
5
作者 钱翠玉 钱正武 《传承》 2013年第8期76-79,共4页
中国共产党公开宣示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并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实践中致力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新的历史条件下,须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全面提升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防止党的利益特殊化,... 中国共产党公开宣示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并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实践中致力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新的历史条件下,须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全面提升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防止党的利益特殊化,切实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这一奋斗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共产党 政党利益 人民利益 特殊利益
下载PDF
校园外来暴力伤害事故中教育机构的保护义务辨析
6
作者 葛建义 《现代中小学教育》 2016年第4期112-115,共4页
教育机构依法应对预防校园外来暴力伤害事故、保护未成年学生承担一定的保护义务,这种义务在性质上属于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教育机构此种保护义务的内涵,可以借鉴"合理人"标准,结合保障学生安全的具体规范予以确定,具体... 教育机构依法应对预防校园外来暴力伤害事故、保护未成年学生承担一定的保护义务,这种义务在性质上属于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教育机构此种保护义务的内涵,可以借鉴"合理人"标准,结合保障学生安全的具体规范予以确定,具体包括警示义务、采取预防措施的义务和救助义务。教育机构违反保护义务,应当对受伤害学生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有关责任份额应主要通过考察其过错程度予以确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暴力伤害 未成年学生 保护义务 侵权责任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