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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先行支付,让谁欢喜让谁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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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秀豪 李桂芝 +1 位作者 石树才 尚芳 《中国社会保障》 2015年第10期36-39,共4页
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开始实施,《社会保险法》的一大亮点是提出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为了让“亮点”更好地落地,同一天,《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开始实施,《社会保险法》的一大亮点是提出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为了让“亮点”更好地落地,同一天,《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一并执行。但在实践中,这一亮点却成为执行的难点。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暂行办法》则进一步明确“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这样的规定突破了缴费义务与享受待遇对等的原则,目的在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强化雇主责任,化解个体风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 工伤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医疗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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