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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执行异议裁判的理论基础及规制路径分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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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俞志方 杨永强 《企业经济》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1期147-154,共8页
目前,司法实践对于强制执行代持股权时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能否对抗显名股东债权人的问题产生分歧,呈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由于立法的空白,法官主要依靠现有的理论来处理,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争... 目前,司法实践对于强制执行代持股权时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能否对抗显名股东债权人的问题产生分歧,呈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由于立法的空白,法官主要依靠现有的理论来处理,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争议主要集中于是否肯定外观主义理论的运用:肯定者认为,根据外观主义,应当驳回实际出资人的执行异议,以维护商事交易的安全性;否定者认为,债权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并没有交易关系,该债权人不属于外观主义中“第三人”的范畴,应当肯定实际出资人的主张,以体现执行程序的公正性。通过分析外观主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价值理念,衡量之下应当肯定外观主义的运用。鉴于此,法院在审理代持股执行异议纠纷时,应当明确提起异议之诉的案外人适格主体地位,对《公司法》第32条第3款中的“第三人”涵盖非交易债权人的解释,契合商法基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便捷立法宗旨,平衡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以实现公正合理的裁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外观主义 实际出资人 非交易债权人 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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