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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代持股执行异议裁判的理论基础及规制路径分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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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俞志方
杨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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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东华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广东华商(南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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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企业经济》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1期147-154,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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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稀有金属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法律研究”(项目编号:16XFX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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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目前,司法实践对于强制执行代持股权时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能否对抗显名股东债权人的问题产生分歧,呈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由于立法的空白,法官主要依靠现有的理论来处理,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争议主要集中于是否肯定外观主义理论的运用:肯定者认为,根据外观主义,应当驳回实际出资人的执行异议,以维护商事交易的安全性;否定者认为,债权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并没有交易关系,该债权人不属于外观主义中“第三人”的范畴,应当肯定实际出资人的主张,以体现执行程序的公正性。通过分析外观主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价值理念,衡量之下应当肯定外观主义的运用。鉴于此,法院在审理代持股执行异议纠纷时,应当明确提起异议之诉的案外人适格主体地位,对《公司法》第32条第3款中的“第三人”涵盖非交易债权人的解释,契合商法基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便捷立法宗旨,平衡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以实现公正合理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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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外观主义
实际出资人
非交易债权人
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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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ppearance doctrine
actual investor
non-trading creditor
lawsuit against exec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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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1.9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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