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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类特殊情形下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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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本上 李亿强 《中国道路运输》 2020年第7期29-31,共3页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优先通过保险公司理赔,但如果保险额度不够甚至未购买保险的,根据(法释[2012]19号)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由挂常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词 承担连带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 司法解释 特殊情形 责任主体的认定 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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