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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评析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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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焕然 刘建新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9年第5期83-93,共11页
惩罚性赔偿制度源自欧美,并在适用上逐步由产品领域拓展到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与补偿性赔偿制度互为补充,与轻微知识产权刑事责任相互替代,将其引入知识产权领域当是应然选择;在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时,不应将其作为常... 惩罚性赔偿制度源自欧美,并在适用上逐步由产品领域拓展到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与补偿性赔偿制度互为补充,与轻微知识产权刑事责任相互替代,将其引入知识产权领域当是应然选择;在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时,不应将其作为常规化手段频繁运用,应严格限定适用条件,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还需适当考虑加害人的支付能力。惩罚性赔偿与罚款、罚金可并行不悖,但是基于此三者功能上之同质化,法院亦需相应酌减惩罚性赔偿之金额。全面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势在必行,应在知识产权所有领域系统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但需循序渐进,更要加强三种知识产权的差异性研究,应在适用条件、赔偿数额认定方式等方面作出符合各自特点的独特安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 法律基础 适用范围 规则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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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年来中国商标法研究的知识增长与知识转型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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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太平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8期79-105,共27页
自1982年《商标法》制定以来,我国商标法研究经历了商标法制度创立期、学理化初期和学理化发展期三个阶段,四十年来我国商标法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已经从浅层次的商标法知识介绍发展到逐渐学理化,商标法的主要范畴、主要制度和内在机... 自1982年《商标法》制定以来,我国商标法研究经历了商标法制度创立期、学理化初期和学理化发展期三个阶段,四十年来我国商标法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已经从浅层次的商标法知识介绍发展到逐渐学理化,商标法的主要范畴、主要制度和内在机理均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研究。然而,至今很难说我国已经形成商标法学,急需充分运用法教义学研究方法,构建商标法的理论体系,揭示商标法构造的内在机理,探索商标法研究和实践的独有的方法论基础,促进我国商标法研究进一步学理化,最终形成商标法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法研究 学理化 知识增长 知识转型 商标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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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注册商标侵权抗辩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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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太平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59-71,共13页
商标使用的动态性、商标注册审查制度的必然漏洞、信赖保护原则和禁止重复诉讼原则是自己注册商标侵权抗辩的正当性理由,欧盟和日本相关立法佐证了自己注册商标侵权抗辩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自己注册商标侵权抗辩制度之目的是维持注册取... 商标使用的动态性、商标注册审查制度的必然漏洞、信赖保护原则和禁止重复诉讼原则是自己注册商标侵权抗辩的正当性理由,欧盟和日本相关立法佐证了自己注册商标侵权抗辩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自己注册商标侵权抗辩制度之目的是维持注册取得商标权和商标集中授权制度的稳定性并避免注册商标成为商标侵权的工具。自己注册商标侵权抗辩的构成条件包括注册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存在冲突、用以进行侵权抗辩的注册商标有效且属于善意注册或虽非善意但已超过商标法规定的无效宣告期限、注册商标在被控侵权之前已实际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注册商标善意使用且使用方式符合商业习惯。注册商标侵权抗辩包括对损害赔偿责任和停止侵害责任的抗辩,在后商标的注册时间及冲突商标的使用状况将影响注册商标侵权抗辩的成立。对于无法被宣告无效或撤销且正常使用的注册商标可以通过附加区别标志来减轻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注册商标冲突 商标侵权抗辩 注册取得商标权机制 附加区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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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标识保护制度之评析 被引量: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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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太平 袁振宗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3-14,共12页
正确解释和评价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标识保护制度的前提是正确认识该制度的地位和所提供的保护的特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标识保护制度在商标保护上的补充地位决定了其提供的保护具有非设权性、补充性和有限性。2017年《反不正当竞... 正确解释和评价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标识保护制度的前提是正确认识该制度的地位和所提供的保护的特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标识保护制度在商标保护上的补充地位决定了其提供的保护具有非设权性、补充性和有限性。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厘清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标识保护制度与其他制度的关系,拓宽了商业标识的范围,重构了商业标识的构成要件,虽未规定适用例外,但并不足虑。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标识保护制度的关键是确定受保护商业标识的范围和"有一定影响"的标准,弄清商业标识使用的含义,明确混淆可能性的侵权判断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 商业标识 有一定影响 使用 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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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普通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冲突之处理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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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太平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34-45,共12页
关于普通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冲突的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与《商标法》第59条第3款的规定存在着潜在的冲突。必须从普通未注册商标保护的中国语境和维护注册取得商标权体制的价值取向出发,结合在后注册商标是否存在不正当... 关于普通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冲突的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与《商标法》第59条第3款的规定存在着潜在的冲突。必须从普通未注册商标保护的中国语境和维护注册取得商标权体制的价值取向出发,结合在后注册商标是否存在不正当抢注、注册时间等因素,综合考虑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制止市场混淆等原则合理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与《商标法》第59条第3款,公平处理冲突。“N”标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仅依据保护在先权利和制止市场混淆原则来处理普通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略显机械。对此种冲突,不应非此即彼地处理,而应该尊重已经形成的市场格局,相互注意与对方作出区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 普通未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 权利冲突 “N”标志不正当竞争 纠纷案 在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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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设计保护的功能性原则 被引量:3
6
作者 梁志文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138-151,共14页
良善设计是产品取得市场成功的重要因素,在符合知识产权部门法规定的条件下,它分别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外观设计、立体商标(三维标志)、商品外观而得到保护,其共同之处是:不保护功能性的设计。功能性原则是区分设计保护与发明(以及实用新... 良善设计是产品取得市场成功的重要因素,在符合知识产权部门法规定的条件下,它分别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外观设计、立体商标(三维标志)、商品外观而得到保护,其共同之处是:不保护功能性的设计。功能性原则是区分设计保护与发明(以及实用新型)专利的基本原则,还是设计受交叉保护的制度依据;但它不应是版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设计区别保护的标准。功能性原则的具体判断标准必须回应设计产业的创新实践需求,同时,它也不应影响知识产权部门法保护设计的其他条件。应以“技术功能”为标准,在承认设计特征三分法的基础上,确定“功能性和装饰性兼具的设计”受保护的地位,但其保护范围应与装饰性的强弱相关联,以实现激励设计创新的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设计 功能性特征 装饰性特征 技术功能 设计特征三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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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名称的商标法保护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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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太平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146-154,191-192,共9页
游戏具有赚钱和休闲娱乐的双重属性以及很大程度的不受保护性。游戏名称商标则兼具商标与游戏名称的双重属性与双重功能:一方面,作为游戏的名称,它用来指称或描述游戏;另一方面,作为识别来源的商标,它用来指示特定的来源或游戏服务。游... 游戏具有赚钱和休闲娱乐的双重属性以及很大程度的不受保护性。游戏名称商标则兼具商标与游戏名称的双重属性与双重功能:一方面,作为游戏的名称,它用来指称或描述游戏;另一方面,作为识别来源的商标,它用来指示特定的来源或游戏服务。游戏及游戏名称商标的双重属性决定了游戏名称商标的固有显著性有着天然的劣势,其往往需要证明"第二含义",即已经通过使用而具有了获得显著性。游戏本身的不受保护性与游戏名称的描述性和通用性决定了游戏名称商标更容易构成正当使用,其保护范围比普通商标的范围更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游戏 游戏名称 商标 显著性 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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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互联网平台公开数据赋权保护的反思与法律救济进路 被引量: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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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晓宇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33-48,共16页
对于互联网平台公开数据的保护不宜采取赋权的强保护模式,应当采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规制模式。激励理论与公地悲剧理论不能作为互联网平台公开数据赋权保护的正当性基础,赋权保护无法满足数据权利的法定性与透明度的内在要求,强行... 对于互联网平台公开数据的保护不宜采取赋权的强保护模式,应当采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规制模式。激励理论与公地悲剧理论不能作为互联网平台公开数据赋权保护的正当性基础,赋权保护无法满足数据权利的法定性与透明度的内在要求,强行适用赋权保护会过度妨害数据市场运转、数据技术提升、科学研究以及数据共享。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互联网平台公开数据时,须转变数据保护的思维理念,摒弃司法实践中的权利侵害式裁判模式,回归对互联网平台数据竞争行为自身的正当性评判。在一般性条款的适用过程中,司法裁判者应秉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谦抑性,并借用比例原则对互联网平台数据竞争行为的边界进行限定,维持不同数据相关主体利益以及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 互联网平台公开数据 利益平衡 数据库 独创性 激励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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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下虚拟数据作品的著作权扩张及限制 被引量: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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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晓宇 《法治研究》 CSSCI 2022年第2期15-24,共10页
元宇宙是人类凭借VR、AR、5G、脑机接口、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设备技术,塑造出一个平行于现实世界的多维虚拟世界。在“人机一体”“人机互动”的赛博格社会图景中,人类既实现了运用科技创作虚拟数据作品的创作范式,也通过“数... 元宇宙是人类凭借VR、AR、5G、脑机接口、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设备技术,塑造出一个平行于现实世界的多维虚拟世界。在“人机一体”“人机互动”的赛博格社会图景中,人类既实现了运用科技创作虚拟数据作品的创作范式,也通过“数据躯体”沉浸式参与“去中心化”的网络场景。在实践产业、客体类型以及专有权三个维度,虚拟数据作品具备了著作权扩张的可行性。新《著作权法》修订,既实现了元宇宙中非典型虚拟数据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客体范畴的可行性,也使得数据作品的复制权、演绎权及向公众传播权延伸到虚拟空间。面对元宇宙中虚拟数据作品著作权的无序扩张,应规避大型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与公共领域式微。引入“公共领域保留制度”与“合理使用一般性条款”,避免资本借技术之名肆意侵蚀社会公众行为自由空间,平衡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塑造有序竞争的虚拟数字经济环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元宇宙 虚拟数据作品 著作权扩张 公共领域式微 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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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预见性规则的历史流变及未来我国司法应用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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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焕然 《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4期16-22,共7页
专利的可预见性规则赋予申请人较严格的特定义务,即将申请专利时可预见的全部专利等同物写进权利要求书的义务,否则事后不得运用等同原则主张将未写入权利要求书的专利等同物纳入保护范围。该规则在其发源地美国经历了被提出、引发热议... 专利的可预见性规则赋予申请人较严格的特定义务,即将申请专利时可预见的全部专利等同物写进权利要求书的义务,否则事后不得运用等同原则主张将未写入权利要求书的专利等同物纳入保护范围。该规则在其发源地美国经历了被提出、引发热议、最终被搁置的发展历程,这一演变过程值得我们深思,也启示我国对可预见性规则应当采取审慎严谨的态度,以廓清我国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中对可预见性规则的认识迷雾。事实上,可预见性规则限制了等同原则的作用领域,理想化色彩过于浓厚,现实可行性不容乐观,加之可预见性规则与我国当前鼓励创新、鼓励发明的知识产权政策南辕北辙,所以传统的可预见性规则并非我国的正确选择,今后需要对可预见性内容进行适当修整,并结合等同原则,才能为保护知识产权与增进社会整体效益保驾护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利要求制度 等同原则 可预见性规则 知识产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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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共卫生立法路径研究——党领导立法的制度优势与法治保障 被引量:4
11
作者 任颖 常廷彬 《法治论坛》 2022年第1期22-32,共11页
公共卫生立法路径选择是系统弥补公共卫生短板和不足的重要支撑。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领航中国公共卫生立法路径选择的根本指导思想,坚持党领导立法的制度优势是中国公共卫生立法路径选择的根本保证,构建起强大的公共卫生体系是公共卫生立... 公共卫生立法路径选择是系统弥补公共卫生短板和不足的重要支撑。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领航中国公共卫生立法路径选择的根本指导思想,坚持党领导立法的制度优势是中国公共卫生立法路径选择的根本保证,构建起强大的公共卫生体系是公共卫生立法路径选择的根本遵循;坚持人民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石,构成了公共卫生立法路径选择的根本指南。在具体的立法实践中,针对错综复杂的公共卫生立法问题,以前瞻型立法为路径,推动体系化的公共卫生立法、修法、释法的引导机制建设;以“包裹立法”技术推动公共卫生预警标准等技术性规范的健全和完善;以多部门协同立法为路径,促进严防疫情反弹的公共卫生管理及人员物资保障机制建设,成为公共健康法治保障的重要任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卫生 立法路径 制度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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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失信被执行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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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常廷彬 查少菁 《探求》 2024年第2期82-90,共9页
失信被执行人认定是失信联合惩戒的前提和基础,其对失信联合惩戒功能、作用的发挥至关重要。然而,在强制执行实践中,认定失信被执行人时却存在着启动程序职权化、认定标准模糊化、认定范围扩大化问题。对此,需要在坚持、遵循依法认定、... 失信被执行人认定是失信联合惩戒的前提和基础,其对失信联合惩戒功能、作用的发挥至关重要。然而,在强制执行实践中,认定失信被执行人时却存在着启动程序职权化、认定标准模糊化、认定范围扩大化问题。对此,需要在坚持、遵循依法认定、谦抑审慎和比例原则基础上,应对认定失信被执行人的启动模式、构成要素、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和“拒不执行”与“执行不能”区分等方面进行规范和优化,从而更好地发挥该项制度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人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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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版权法上的功能性原则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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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志文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7期150-162,共13页
作为区分版权客体与实用专利客体的沟渠原则,功能性原则是版权法上隐藏在思想观念与表达二分法、合并原则、必要场景原则等概念下的重要制度,它是版权客体扩张至功能性、实用性作品等非纯文学艺术作品类型后,用于确定版权保护范围的过... 作为区分版权客体与实用专利客体的沟渠原则,功能性原则是版权法上隐藏在思想观念与表达二分法、合并原则、必要场景原则等概念下的重要制度,它是版权客体扩张至功能性、实用性作品等非纯文学艺术作品类型后,用于确定版权保护范围的过滤审查与门槛标准。功能性原则区分事实功能性与法律功能性,应坚持"技术功能性决定的表达"这一法律功能性的判断标准。实用艺术作品是适用功能性原则的典型,应该区分事实功能性(实用功能)与独创性的不同作用,也应以法律功能性确定可分离性标准的具体含义。将功能性原则独立且明确地予以界定,具有统一各种法律理论并使其简化的效果,能够有力地维护版权制度的协调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功能性原则 事实功能性 法律功能性 可分离性标准 实用艺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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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共存的法理逻辑与制度构造 被引量: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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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太平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100-109,共10页
商标共存是同一法域内属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体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互相有冲突的商标基于某种原因同时合法存在的情形,认为商标共存需要以不存在混淆可能性为条件以及认为商标共存协议是排除混淆可能性的有力证据均属对商标共存的认识误... 商标共存是同一法域内属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体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互相有冲突的商标基于某种原因同时合法存在的情形,认为商标共存需要以不存在混淆可能性为条件以及认为商标共存协议是排除混淆可能性的有力证据均属对商标共存的认识误区。商标共存制度倾向于商标所有人利益的保护,从而与消费者利益保护之间存在着价值冲突,类似的制度还包括商标先用权制度、商标共有制度、冲突商标审查制度以及商标转让制度等,这些制度应该保持协调。商标共存利大于弊的客观情况、我国商标法的私权保护取向以及商标先用权等相关制度的发展趋势共同决定了我国应该明确承认商标共存,而商标共存的弊端则要求通过恰当的商标共存协议内容、正确使用商标以及附加区别标志等方式对商标共存予以适当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共存 混淆可能性 商标共存协议 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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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上商标使用概念的统一及其制度完善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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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太平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027-1047,共21页
从本体看,商标使用包括促使商标形成与商标形成之后的商标使用两种形式和两个阶段,具有主体、对象、主观目的与客观环境等构成要素。商标法的通信观念和商标符号利益分配观念共同决定了,商标使用的制度目的是在合理区别商标使用和其他... 从本体看,商标使用包括促使商标形成与商标形成之后的商标使用两种形式和两个阶段,具有主体、对象、主观目的与客观环境等构成要素。商标法的通信观念和商标符号利益分配观念共同决定了,商标使用的制度目的是在合理区别商标使用和其他标志使用行为的基础上促进商标通信系统的建立和维持。尽管世界各国或地区商标法表面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商标使用的立法例,但商标使用概念实质上是统一的,而结合其本体论和目的论则可以给出统一的商标使用概念。在统一商标使用概念下,我国《商标法》的商标使用条款应置于总则,统一适用于商标法全部制度,《商标法》第15条第2款、第32条和第59条第3款的"使用"均应重新界定,第57条的商标侵权行为类型应重新划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 商标使用 商标侵权 真实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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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数字化下机器生成数据权益的法律属性 被引量:23
16
作者 李晓宇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44-53,共10页
机器生成数据的法律属性存在扩张性解释与新型财产权两种分析进路。其中的物权说忽视物权客体限定为有体物而无法包括作为无体物的数据,故既背离数据共享与数据自由流通理念,也过度妨害他人利用数据的自由。知识产权说存在不周延性以及... 机器生成数据的法律属性存在扩张性解释与新型财产权两种分析进路。其中的物权说忽视物权客体限定为有体物而无法包括作为无体物的数据,故既背离数据共享与数据自由流通理念,也过度妨害他人利用数据的自由。知识产权说存在不周延性以及权利泛化危机。新型数据财产权说并未脱离物权保护模式的窠臼,难以对所有类型机器生成数据划定清晰的权利边界及构成要件。运用权利束理论与谱系主义分析方法,可以将机器生成数据划分为权利化机器生成数据与法益型机器生成数据两种类型。根据具体场景、不同类型、断裂变化等视角,界定特定的机器生成数据的法律属性,能够解决利益主体多元化、权益类型多样化、保护方式差异化的难题,进而促进数据的共享与流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机器生成数据 数据权益 权利束理论 谱系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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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数据权利配置的路径选择——以智能汽车生成数据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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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晓宇 李研 《法治论坛》 2023年第2期36-49,共14页
在分级分类标准之下,兼具人格属性与财产数据的人工智能生成数据可分为不同类型的数据。人工智能生成数据的权利配置存在单一主体独享模式、多方主体分享模式与所有利益主体共享模式。以智能汽车生成数据为例,海量碎片化以及多主体的数... 在分级分类标准之下,兼具人格属性与财产数据的人工智能生成数据可分为不同类型的数据。人工智能生成数据的权利配置存在单一主体独享模式、多方主体分享模式与所有利益主体共享模式。以智能汽车生成数据为例,海量碎片化以及多主体的数据权利配置不仅会增加数据交易成本与降低利用效率,从而导致反公地悲剧,还会阻碍数据的自由流通与共享利用,背离大数据时代数据共享的理念。从利益平衡、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以及公有领域保护等角度上看,难以僵化地把人工智能生成数据简单分配给某类主体。“谱系主义”分析进路与“场景化”权利配置相结合的方式,有助于不同数据主体之间的动态利益平衡,防止技术圈地与数据垄断的发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数据 利益平衡 权利配置 谱系主义 场景化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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