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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准侵权责任法效力规则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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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腾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108-113,共6页
环境标准是国家有权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相关部门制定的用于防范和控制污染,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技术规则,它是《环境保护法》规定的重要制度,也是判断侵权行为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对环境标准的侵权法效力的解释一方面要立足于我... 环境标准是国家有权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相关部门制定的用于防范和控制污染,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技术规则,它是《环境保护法》规定的重要制度,也是判断侵权行为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对环境标准的侵权法效力的解释一方面要立足于我国现实的立法基础,同时也要兼顾司法实践中成功经验。对于合规排污行为的可归责性判断,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到公法规则和私法规则的互补性和规则之间相互支援特征,另一方面也要注意不同领域的环境保护要求对环境标准要求的差异性,以在未来的立法改进中要将不可量物损害和其他类型的环境损害行为加以类型化区分,实现立法的科学、合理和体系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标准 效力 归责性 体系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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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环境监察协同治理研究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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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任颖 《城市观察》 2018年第2期30-39,共10页
作为继美国纽约湾区、美国旧金山湾区、日本东京湾区之后的世界第四大湾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不仅是国际经济版图浓墨重彩的一笔,更承载着推动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的重要使命,成为打破内地与港澳协同治理困境、真正提升民心融合度的重要... 作为继美国纽约湾区、美国旧金山湾区、日本东京湾区之后的世界第四大湾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不仅是国际经济版图浓墨重彩的一笔,更承载着推动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的重要使命,成为打破内地与港澳协同治理困境、真正提升民心融合度的重要契机。以环境监察体制为切入点,对粤港澳环境治理中的预防、监督、救济一体化协同机制进行研究,力求破解"一国两制"下跨法系环境协同治理的困境,推动运动式环境监察向规范化督责监察的转变,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环境监察协同治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国两制 粤港澳大湾区 环境协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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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察机关垄断行政公益诉讼起诉资格之质疑及正位——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为分析重点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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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彦 黄金梓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1期12-19,共8页
2017年6月27日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之合理性有待商榷,原因在于该款规定使得检察机关垄断了包括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内的行政公益诉讼起诉资格。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公益诉讼人的角色混同,在造成检察机关适用诉讼程... 2017年6月27日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之合理性有待商榷,原因在于该款规定使得检察机关垄断了包括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内的行政公益诉讼起诉资格。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公益诉讼人的角色混同,在造成检察机关适用诉讼程序困难的同时,影响法院的正常审判和环境行政效率。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起诉权作为公权力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存在与其他适格原告相互配合并接受监督的客观需要。私人检察总长理论为公民个人以及社会组织作为适格原告提供了理论支援,解决了重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多元起诉主体制度的前提性问题。通过起诉主体序位制度的构建,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最优起诉主体的寻找和诉讼效率,进而实现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动力"条款效能的最大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察机关 行政公益诉讼 法律监督机关 私人检察总长 起诉主体序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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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的冲突及协调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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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谈萧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9期20-27,共8页
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的冲突主要表现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冲突、礼治秩序与法治秩序的冲突、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冲突、顺从民意与服从立法的冲突。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之所以会产生冲突,主要是因为民间规范在特质上与地方立法存在差... 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的冲突主要表现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冲突、礼治秩序与法治秩序的冲突、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冲突、顺从民意与服从立法的冲突。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之所以会产生冲突,主要是因为民间规范在特质上与地方立法存在差异。这些差异主要有:在历史起源上,民间规范更具有社会性,而地方立法更具有国家性;在适用范围上,民间规范更具有特定性,而地方立法更具有普遍性;在强制措施上,民间规范更具有内在性,而地方立法更具有外在性。明确了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冲突的主要表现和产生的根源,可以从法律文化整合、法律秩序融合、功能边界划定、双重权威明确、成本收益比较等方面寻找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冲突消解和协调的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间规范 地方立法 差异 冲突 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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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制度的现实困境与立法完善——基于现行立法与现实数据的实证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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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怡西 《学术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0期73-78,共6页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我国近年来新出现的一种直接融资方式,其一产生便基于债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不健全的大背景,基本解决了此前中小企业不能公开发行债券的现实难题。对现行立法与现实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后发现,现有发行法律规范在立法理...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我国近年来新出现的一种直接融资方式,其一产生便基于债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不健全的大背景,基本解决了此前中小企业不能公开发行债券的现实难题。对现行立法与现实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后发现,现有发行法律规范在立法理念上局限于传统认知,在顶层设计上包容性不足,在具体内容上未能兼顾中小企业的特殊性。有必要在转变理念的基础上完善立法,以发行监管的协调与统一、发行审核的兼收并蓄与渐进革新、发行条件的更正设计与特殊安排来重塑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发行制度 现实困境 立法完善 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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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对常州毒地案一审判决的法理思考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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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腾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17年第4期49-67,共19页
为了应对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我国法律制度引进了环境公益诉讼,但是从实践看实施并不理想。以常州毒地案件为代表的一些环境损害案件的判决凸显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设计缺陷,包括立法体系化不足、过于依赖行政权力、激励性规制不足... 为了应对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我国法律制度引进了环境公益诉讼,但是从实践看实施并不理想。以常州毒地案件为代表的一些环境损害案件的判决凸显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设计缺陷,包括立法体系化不足、过于依赖行政权力、激励性规制不足以及原告资格局限等问题。这样的现实严重地减损了环境法治实现的进程,削弱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从国外经验看,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对于推进环境保护、激励社会参与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完善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要弱化行政权力对环境诉讼案件的干预,强化公益诉讼的社会参与和支持,注重环境公益诉讼规则设计的科学性和体系性,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社会参与的社会保障制度,唯其如此,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目的才能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常州毒地案件 环境公益诉讼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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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绿色发展的法律布局 被引量:19
7
作者 杨解君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160-167,共8页
绿色发展之路,离不开法律的引导、保障和规范。然而,我国尚未对绿色发展进行整体或者有针对性的法律布局。现阶段不仅没有专门立法,而且也缺乏综合治理思路;既存在价值观不统一的问题,也有政策与法律不兼容的问题,还有部门法的不完善与... 绿色发展之路,离不开法律的引导、保障和规范。然而,我国尚未对绿色发展进行整体或者有针对性的法律布局。现阶段不仅没有专门立法,而且也缺乏综合治理思路;既存在价值观不统一的问题,也有政策与法律不兼容的问题,还有部门法的不完善与协同效应差等问题,从而整体影响了规范绿色发展的效果,削弱了其法律的支持功能。鉴此,有必要构建价值统一与和谐、政策与法律兼容、法律规范协调的法律体系,并从政府、市场、企业和公众四个维度展开法律制度上的布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绿色发展 法律布局 法律体系 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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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发展道路及其推进方式的转变:绿色发展理念的法治化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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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解君 《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0期88-95,共8页
绿色发展,应定位为一种环境优先的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发展,这一理念将引导我国发展模式从消耗式向节约式、从污染式向清洁式、从高碳式向低碳循环式发展的转变,也将会使发展的落脚点从追求经济的单一发展转向以"绿色&qu... 绿色发展,应定位为一种环境优先的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发展,这一理念将引导我国发展模式从消耗式向节约式、从污染式向清洁式、从高碳式向低碳循环式发展的转变,也将会使发展的落脚点从追求经济的单一发展转向以"绿色"为重点的全面发展。绿色发展理念的形成和落实,既离不开政策的推动和引领,更需要有法治的保障。以法治的视角检视当前绿色发展的政策推动现象,不难发现:政策先行而立法滞后;政策发力而执法"疲软";政策跟进而司法缺位。实现绿色发展的法治化,需要针对当前政策推动与法治跟进迟滞的现状,实现从政策引导向政策与法律的双重引领、从"软法"之治向"软法"与"硬法"的综合之治、从政策制定与发力向法律创设与实施、从党政主导向"官民共治"的转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绿色发展 理念 政策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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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试点的若干重大实践问题探讨 被引量:34
9
作者 杨解君 李俊宏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108-123,共16页
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的实践过程中,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应该争取实现从"消极让位"到"主动出击",从"有限介入"到"有力救济"的转变。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需要具备一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 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的实践过程中,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应该争取实现从"消极让位"到"主动出击",从"有限介入"到"有力救济"的转变。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需要具备一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试点中,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除目前的四类案件外,还应该扩展到其他公益案件。在诉讼性质上,目前主要是围绕民事公益诉讼展开,应该更多地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来体现和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和公益代表者的角色。试点中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应该从诉前程序、诉前准备、管辖、审判、举证、上诉、调节、诉讼费用等几个方面进行程序建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察机关 公益诉讼 试点 实践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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