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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忘权立法的美国模式及其立法启示——以加州被遗忘权立法为研究背景
被引量:
5
1
作者
刘洪华
《时代法学》
2022年第1期93-105,共13页
“被遗忘权”是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删除制度的立法新发展。美国并不赞同欧盟模式的被遗忘权。加利福尼亚州立足美国法制传统构建了一个体现美国利益需求的被遗忘权。加州立法从维护个人发展权意义上建构未成年人的被遗忘权,以数据最小...
“被遗忘权”是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删除制度的立法新发展。美国并不赞同欧盟模式的被遗忘权。加利福尼亚州立足美国法制传统构建了一个体现美国利益需求的被遗忘权。加州立法从维护个人发展权意义上建构未成年人的被遗忘权,以数据最小化原则为基础,建构适用于消费者与企业之间数据处理的被遗忘权,赋予个人删除本人发布的个人信息的权利,同时规定了一系列删除信息的例外,较好地协调了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和信息经济发展的矛盾。加州立法已成为美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典范。未来,美国可能以加州模式为模板构建媲美欧盟被遗忘权的个人信息删除制度。加州对被遗忘权制度的取舍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的理解与适用具有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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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被遗忘权
个人信息保护
信息自由
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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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适用边界的确定
被引量:
18
2
作者
卢纯昕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9期30-42,共13页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特点弥补了知识产权专门法的固有局限,这决定了其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适用空间。为了防止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不当扩张,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扩展保护应有一定的限度。额外因素法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品保护中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特点弥补了知识产权专门法的固有局限,这决定了其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适用空间。为了防止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不当扩张,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扩展保护应有一定的限度。额外因素法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品保护中的适用边界,一方面肯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扩展保护,另一方面又将这种扩展保护限制于一个合理的限度之内。额外因素法的应用既要考虑知识产权法存留的空隙是立法政策的有意设置还是疏漏,又要考虑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填补这些空隙时是否具有额外规制目标、市场供给不足等特殊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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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知识产权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扩展保护
额外因素法
原文传递
论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被引量:
16
3
作者
王太平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132-145,共14页
我国现行商标法及其未注册驰名商标制度滥觞于知识产权适度保护时代,已不能适应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是消费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实质上是对商标的通信、广告、投资功能的保护,追求的是商标所有人利益保护的...
我国现行商标法及其未注册驰名商标制度滥觞于知识产权适度保护时代,已不能适应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是消费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实质上是对商标的通信、广告、投资功能的保护,追求的是商标所有人利益保护的价值目标。未注册驰名商标符合反淡化保护的这种实质,具有反淡化保护的正当性。商标注册的最主要功能是商标权公示,以确保商标权具有作为成熟权利的社会典型公开性。未注册驰名商标的驰名足以担当商标注册的这一公示功能,因此未注册不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障碍。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相关规定仅为成员国的最低义务,其设定的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注册条件不是强制性的。我国商标法应明确反淡化保护的驰名标准,可以要求请求反淡化保护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同时建立独有的反淡化保护例外制度,确定未注册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合理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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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未注册驰名商标
反淡化保护
商标注册
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原文传递
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的否定及其法律规制构想
被引量:
51
4
作者
刘洪华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56-66,共11页
法律人格的取得包含法律对对象的价值判断。现代法上自然人法律人格的赋予可追溯至康德的"人是目的"的价值判断理论,而团体法律人格的取得不在于其具有哲学意义上的价值,而在于其社会价值。当前的人工智能未发展出理性,不可...
法律人格的取得包含法律对对象的价值判断。现代法上自然人法律人格的赋予可追溯至康德的"人是目的"的价值判断理论,而团体法律人格的取得不在于其具有哲学意义上的价值,而在于其社会价值。当前的人工智能未发展出理性,不可取得类似于自然人的法律主体资格,为其拟制一个法律人格对社会问题的解决并无重大意义,赋予其法律人格理由不足。但是人工智能不同于一般的物,鉴于其智能上的"类人"属性,应将其界定为法律客体中的特殊物。在法律规制上应以人的行为为中心,确定以人为本的最高技术发展原则,以产品责任和相关具体侵权责任为责任认定的基础,辅之以责任认定的科技手段和责任分担的保险制度和赔偿基金制度,以满足人工智能科技发展和法律规制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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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工智能
法律主体
法律客体
法律规制
原文传递
题名
被遗忘权立法的美国模式及其立法启示——以加州被遗忘权立法为研究背景
被引量:
5
1
作者
刘洪华
机构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华南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
出处
《时代法学》
2022年第1期93-105,共13页
基金
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客体论视角下的人工智能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18YJA820008)之成果。
文摘
“被遗忘权”是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删除制度的立法新发展。美国并不赞同欧盟模式的被遗忘权。加利福尼亚州立足美国法制传统构建了一个体现美国利益需求的被遗忘权。加州立法从维护个人发展权意义上建构未成年人的被遗忘权,以数据最小化原则为基础,建构适用于消费者与企业之间数据处理的被遗忘权,赋予个人删除本人发布的个人信息的权利,同时规定了一系列删除信息的例外,较好地协调了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和信息经济发展的矛盾。加州立法已成为美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典范。未来,美国可能以加州模式为模板构建媲美欧盟被遗忘权的个人信息删除制度。加州对被遗忘权制度的取舍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的理解与适用具有启示意义。
关键词
被遗忘权
个人信息保护
信息自由
隐私权
Keywords
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freedom of information
right of privacy
分类号
DF971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适用边界的确定
被引量:
18
2
作者
卢纯昕
机构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华南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9期30-42,共13页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项目“知识产权纠纷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边界”(项目编号:18SFB3030)的研究成果
文摘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特点弥补了知识产权专门法的固有局限,这决定了其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适用空间。为了防止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不当扩张,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扩展保护应有一定的限度。额外因素法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品保护中的适用边界,一方面肯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扩展保护,另一方面又将这种扩展保护限制于一个合理的限度之内。额外因素法的应用既要考虑知识产权法存留的空隙是立法政策的有意设置还是疏漏,又要考虑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填补这些空隙时是否具有额外规制目标、市场供给不足等特殊的正当理由。
关键词
知识产权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扩展保护
额外因素法
分类号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3.4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论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被引量:
16
3
作者
王太平
机构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华南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132-145,共14页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商标符号利益分配视角下的商标法构造研究”(项目编号:18BFX172)资助。
文摘
我国现行商标法及其未注册驰名商标制度滥觞于知识产权适度保护时代,已不能适应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是消费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实质上是对商标的通信、广告、投资功能的保护,追求的是商标所有人利益保护的价值目标。未注册驰名商标符合反淡化保护的这种实质,具有反淡化保护的正当性。商标注册的最主要功能是商标权公示,以确保商标权具有作为成熟权利的社会典型公开性。未注册驰名商标的驰名足以担当商标注册的这一公示功能,因此未注册不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障碍。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相关规定仅为成员国的最低义务,其设定的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注册条件不是强制性的。我国商标法应明确反淡化保护的驰名标准,可以要求请求反淡化保护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同时建立独有的反淡化保护例外制度,确定未注册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合理边界。
关键词
未注册驰名商标
反淡化保护
商标注册
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分类号
D923.4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的否定及其法律规制构想
被引量:
51
4
作者
刘洪华
机构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华南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
出处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56-66,共11页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客体论视角下的人工智能法律规制研究”(18YJA820008)的研究成果
文摘
法律人格的取得包含法律对对象的价值判断。现代法上自然人法律人格的赋予可追溯至康德的"人是目的"的价值判断理论,而团体法律人格的取得不在于其具有哲学意义上的价值,而在于其社会价值。当前的人工智能未发展出理性,不可取得类似于自然人的法律主体资格,为其拟制一个法律人格对社会问题的解决并无重大意义,赋予其法律人格理由不足。但是人工智能不同于一般的物,鉴于其智能上的"类人"属性,应将其界定为法律客体中的特殊物。在法律规制上应以人的行为为中心,确定以人为本的最高技术发展原则,以产品责任和相关具体侵权责任为责任认定的基础,辅之以责任认定的科技手段和责任分担的保险制度和赔偿基金制度,以满足人工智能科技发展和法律规制的需求。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法律主体
法律客体
法律规制
Keyword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
legal subject
legal object
legal regulation
分类号
DF5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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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被遗忘权立法的美国模式及其立法启示——以加州被遗忘权立法为研究背景
刘洪华
《时代法学》
2022
5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适用边界的确定
卢纯昕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
18
原文传递
3
论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王太平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
16
原文传递
4
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的否定及其法律规制构想
刘洪华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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