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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岂容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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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泉 《财会通讯(上)》 1996年第8期41-41,共1页
近年来,在南方一些县和县以下税务部门出现了一种买卖税收的怪现象,已引起有关政府和上级税务机关的重视。 所谓买卖税收,是以税源紧缺的税务部门为买方,税源丰裕的税务部门为卖方。有的是税源紧缺的税务部门为了完成年度税收任务,或为... 近年来,在南方一些县和县以下税务部门出现了一种买卖税收的怪现象,已引起有关政府和上级税务机关的重视。 所谓买卖税收,是以税源紧缺的税务部门为买方,税源丰裕的税务部门为卖方。有的是税源紧缺的税务部门为了完成年度税收任务,或为了多得超收分成,而向异地税务部门提出买税的要求;也有的是税源丰裕的税务部门为了多捞经费,而向缺乏税源的异地税务部门暗示转让税收。具体方式有三种:一是由卖税方的经管人员带买税方到本地的纳税户直接收税;二是由卖税方指使其纳税户到异地的买税方去纳税;三是在买卖双方都能完成税收任务的前提下,在“外来税收”可得超收分成的诱惑下,利用现有的税收余地相互买卖税收,从中提取超收分成和收取对方的买卖“好处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税务部门 税收任务 税源 地税部门 税务机关 纳税户 税务人员 买税 转让税 有关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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