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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加强财务管控的探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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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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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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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9年第8期113-11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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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对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而言,加强财务管控,能够有效提升单位资金利用的合理性,而且财务管控工作的不断强化,有利于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能够推动其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提升。但就目前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当中的财务管理情况来看,还有许多的不足之处,这对单位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本文针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的财务管理进行讨论,了解其中的问题,并对具体强化措施加以探讨和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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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自收自支
事业单位
财务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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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1
[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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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一份特殊的声明书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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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邱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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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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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公证》
2013年第5期51-52,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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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民群众对公证法律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面对一些新形势和新情况,公证机构应当积极拓展服务空间,解决民生活动中的现实问题。病人深度昏迷急需"救命钱",其名下的存款却因不知密码取不出来。公证机构伸出援手,积极协调当事各方,最终妥善解决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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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证处
声明
夫妻关系
遗产继承
银行
当事人
医药费
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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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6.6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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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温情公证 圆当事人公证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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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侯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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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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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公证》
2014年第1期68-7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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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一天,一位中年女士神情凝重地走进我的办公室,称其姓庄,想了解一下办理赠与公证、遗嘱公证及继承权公证的相关手续。交谈中发现庄女士心情比较焦虑,似有苦衷。原来,庄女士十多年前与丈夫离婚,独生子由其抚养,多年来庄女士全力打拼、苦心经营,购置了数套房产,其中有住宅也有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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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继承权公证
当事人
温情
遗嘱公证
女士
办公室
独生子
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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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6.6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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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公证与家庭财富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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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邱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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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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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公证》
2021年第6期45-4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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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家庭财富的不断积累,老百姓越来越关注家庭财富的传承问题,合理、有效的财富传承能够实现前代的愿望,并让后代获利。然而很多时候,由于不可预见的家庭问题以及突发情况,也可能导致在财富流转过程中产生家庭纠纷,破坏和谐。为了防范纠纷,在避免矛盾的基础上公平有效的进行家庭财富的传承,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公证"这样一种程序简单、安全稳定的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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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不可预见
家庭纠纷
家庭财富
突发情况
流转过程
传承问题
公证
财富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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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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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公证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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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侯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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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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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公证》
2017年第7期12-1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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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公证之美,美于真。公证之真,是公证的灵魂。当下,社会信任严重缺失,一些领域和主体问存在互不信任,人们往往将“求真”的重任托付给公证。于是,公证自然而然地成为“真实”的代名词。公证之美,以善良为起点,却需将求真务实贯穿始终,公证若失真,不仅失其美,更失其存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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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证
求真务实
社会信任
“真实”
不信任
代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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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6.6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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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公证之美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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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侯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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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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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公证》
2017年第12期9-1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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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前言:作为一名进入公证行业近十年的公证人,我已深爱这份职业。一直想着用满满的情感来颂扬公证之美,抒发这一腔激情澎湃的热爱,而与这篇文章之间只差一支笔。公证之美,美于心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条件之一是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就是公平、客观、合理,遵循事物发展和人类社会关系中的基本法则,尊重事物的本来面目;"正派",就是作风、品行要规矩、光明、严谨,要符合社会大众的道德意识、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以"公"为"道",不偏不倚;持"正"为"派",不歪不斜,才称得上"公道正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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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当事人
公证人
公证申请人
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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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6.6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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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转继承中适用代位继承的逆向思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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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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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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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公证》
2012年第5期44-4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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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一直以来,业界对转继承中是否适用代位继承存有争议,因此实践中导致了不同的法律后果。1996年,西安市某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继承案件,原告:郑博,男,小学生。法定代理人:李霞,系郑博之母。被告:王兰,女,系郑博祖母。第三人:郑娟,女,系郑博姑姑。第三人:郑群,男,系郑博叔叔。被告王兰、郑自立(1995年去世)夫妇有3个子女,即第三人郑娟、第三人郑群和原告郑博之父郑忠。原告郑博的父亲郑忠于1994年去世,原告要求法院就其父亲郑忠遗留的遗产进行分割。本案是一起遗产纠纷案。其中焦点之一是郑博作为继承人身份的确认,即郑博是法定继承人同时是代位继承人的确认。郑博的父亲郑忠先于其父即郑博的祖父郑自立死亡,如果是处理郑自立死亡时已经拥有的遗产,那么,郑博当然取得郑自立遗产的代位继承权,而针对被继承人郑忠的遗产可否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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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代位继承人
转继承
逆向思考
遗产纠纷案
人民法院
法定代理人
法定继承人
代位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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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5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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