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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中减轻处罚的幅度应当受到“格”的限制——兼谈遏制职务犯罪缓刑率偏高的司法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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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康泽洲 《广东法学》 2008年第5期40-42,共3页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理念在于,根据个案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从现阶段职务犯罪案件的判决情况看,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虽然体现了刑罚人性化的理念.但缓刑率偏高客观上削弱了刑罚的震慑力...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理念在于,根据个案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从现阶段职务犯罪案件的判决情况看,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虽然体现了刑罚人性化的理念.但缓刑率偏高客观上削弱了刑罚的震慑力,降低了犯罪的成本,不利于预防职务犯罪,从实质上背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东莞市为例,2004年、2005年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数量分别为30人和36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务犯罪案件 司法对策 缓刑 减轻处罚 偏高 “格” 应当 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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