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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诺基亚收购事件谈劳动仲裁在集体争议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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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方厚祥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4年第10期41-44,共4页
案情简介 诺基亚东莞分公司是诺基亚通信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设立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系1995年成立的东莞诺基亚移动电话有限公司变更而来,现有员工4800多人,主要生产移动终端设备,是诺基亚集团全球重要生产基地之一。
关键词 诺基亚集团 劳动仲裁 集体 事件 收购 公司变更 案情简介 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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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院与电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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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孔令明 《中国劳动》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1期63-63,共1页
问:2011年7月10日,汤某经朋友介绍到某寺院从事电工工作,口头协议基本工资是1200元,另绩效奖金及其他福利约1800元,共计约30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其他合同。由于某种原因,寺庙扩建工程自2011年11月25日停工至今。2012年6月30日,... 问:2011年7月10日,汤某经朋友介绍到某寺院从事电工工作,口头协议基本工资是1200元,另绩效奖金及其他福利约1800元,共计约30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其他合同。由于某种原因,寺庙扩建工程自2011年11月25日停工至今。2012年6月30日,某寺院以汤某在停工期间表现较差,蛊惑他人不服从安排,不适合在寺院工作为由书面辞退汤某。2012年7月2日,汤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劳动关系 寺院 电工 人事争议仲裁 劳动合同 基本工资 口头协议 扩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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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市内搬迁劳动合同能否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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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梅华山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8年第6期41-43,共3页
案情简介 某科技公司原住所为东莞市南城街道某科技园.因租赁合同于2017年3月1日到期,故决定迁至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于2016年底完成了经营地址变更登记。
关键词 劳动合同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搬迁 市内 企业 案情简介 租赁合同 科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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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员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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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韶东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20年第1期41-42,共2页
案情简介某平台由上海某科技公司对外开展经营,某外卖公司与科技公司签订平台服务协议约定,科技公司通过平台为外卖公司提供“劳务需求平台服务”和“劳务服务平台服务”。“劳务需求平台服务”是指科技公司通过平台将需要取得劳务支持... 案情简介某平台由上海某科技公司对外开展经营,某外卖公司与科技公司签订平台服务协议约定,科技公司通过平台为外卖公司提供“劳务需求平台服务”和“劳务服务平台服务”。“劳务需求平台服务”是指科技公司通过平台将需要取得劳务支持的消费者的送餐需求信息予以发布,前述信息一经发布并经外卖公司外卖骑手确认后,即视为外卖公司与消费者就需要提供送餐服务的事项达成了协议;“劳务服务平台服务”是指可提供劳务的人员注册平台并确认劳务协议,即视为该劳务人员与外卖公司达成劳务协议,成为外卖骑手,后续可为外卖公司完成消费者发布的送餐需求。外卖骑手是指申请注册平台,自愿与外卖公司形成劳务关系并签署劳务协议,通过平台自主选择消费者发布的配送服务信息,代表外卖公司完成配送任务事项,并在配送任务事项完成后获得相应报酬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劳务服务 配送服务 外卖 劳务关系 平台服务 配送任务 劳务人员 送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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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租车又当司机能否认定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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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韶东 刘绍波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5年第1期46-48,共3页
G学校是一家民办学校。2005年,学校与郑某达成协议,由郑某购买一辆大型普通客车并入户至学校名下,作为校车使用。郑某以此方式入股学校,学校每月支付一笔费用作为“红利”。
关键词 劳动关系 民办学校 否认 机能 租车 入股 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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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证明能否成为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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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韶东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7年第1期40-42,共3页
韦某于2008年4月9日入职某服装公司品牌事业部(以下简称“公司”)工作,担任研发部副主管职务,双方曾签订期限从2014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公司每月30日发放韦某上月工资。韦某在职期间固定月薪为10lO... 韦某于2008年4月9日入职某服装公司品牌事业部(以下简称“公司”)工作,担任研发部副主管职务,双方曾签订期限从2014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公司每月30日发放韦某上月工资。韦某在职期间固定月薪为10lOO元/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拖欠工资 用人单位 护身符 证明 工会 “公司” 劳动合同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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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困难能否协商约定停工限产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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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韶东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8年第12期39-41,共3页
案情简介 庞某于2010年3月10日入职某建筑公司工作,担任市政部项目主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至2018年3月9日期满,合同约定庞某工资为5200元/月,工作地点为项目所在地。2015年7月份开始.建筑公司生产经营陷入困境。2015年8月7日,建筑公... 案情简介 庞某于2010年3月10日入职某建筑公司工作,担任市政部项目主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至2018年3月9日期满,合同约定庞某工资为5200元/月,工作地点为项目所在地。2015年7月份开始.建筑公司生产经营陷入困境。2015年8月7日,建筑公司便向市政部发出工作联络函,主要内容为:“经公司研究决定,市政部员工自2015年9月份开始放假,放假期间支付放假员工工资或生活费,生活费发放标准为1208元/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510元/月的80%);放假期间社保费、住房公积金由公司继续缴纳,个人缴费部分从生活费中扣除:如有工作安排,公司会通知员工回公司报到。无故不报到或未经公司批准延迟报到的按旷工处理,旷工三天仍未报到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具体放假期限由公司与员工协商确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建筑公司 合同约定 经营困难 协商 员工工资 产期 最低工资标准 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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