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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既未遂问题探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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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启新 冯磊 《中国检察官》 2006年第7期47-48,52,共3页
毒品犯罪属于“本体恶”的范畴,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不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或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区分既遂和未遂的标志,应根据犯罪的进程并针对不同行为分别处理。
关键词 犯罪结果 犯罪目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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