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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制定后完善我国商事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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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林彬 《地方立法研究》 2018年第2期1-9,共9页
市场法律制度的完善,在编纂民法典之外,更多交由与市场交易关系最密切的商事立法具体完成。《民法总则》对商法规范的加入存在"加入不足"和"过度加入"的问题,为完善商事立法留下了较大空间。解决这种《民法总则》... 市场法律制度的完善,在编纂民法典之外,更多交由与市场交易关系最密切的商事立法具体完成。《民法总则》对商法规范的加入存在"加入不足"和"过度加入"的问题,为完善商事立法留下了较大空间。解决这种《民法总则》加入商法规范存在问题的一个思路,是将《民法总则》的"立法剩余"交由《民法总则》制定后的商事立法完成。制定商事基本法,是《民法总则》制定后我国商事立法完善的主要思路。而商事立法完善和商事基本法立法的核心问题之一,在于商法一般条款如何进行立法完善。就《民法总则》制定后我国商法一般条款立法完善而言,应尊重民商分工逻辑,在商事基本法中完成商法特有原则、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事权利、商事严格责任等商法一般条款的"剩余加入"。此种"剩余加入"可以不全部采取国家立法形式,而是通过示范性的商事通则和商事自治规范等立法形式加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商事立法 商事基本法 一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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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律地位划分对城市规划法之影响——基于澳门的分析框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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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云樵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1期87-91,共5页
澳门特别行政区1980年土地法将土地划分为本地区公产土地、本地区私产土地及私有财产土地。2013年订定的新土地法沿用了这种分类。这种划分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2013年通过的城市规划法对土地的规定之间存在割裂。因此,上述划分... 澳门特别行政区1980年土地法将土地划分为本地区公产土地、本地区私产土地及私有财产土地。2013年订定的新土地法沿用了这种分类。这种划分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2013年通过的城市规划法对土地的规定之间存在割裂。因此,上述划分是否尚存合理性、合法性,值得探讨。我们应该正视的是,城市规划法之定位、功能,都受制于对土地法律地位的划分。就目前澳门的法律体系而言,土地法为城市规划法之直接工具,城市规划法的核心实为土地规划。将来修订法律,应废除公产、私产和私有土地三分法,而代之以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二分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法 土地法律地位 城市规划法 土地规划 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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