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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作为慈善募捐主体的立法选择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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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继远 黎兆元 《法治社会》 2016年第6期49-55,共7页
我国《慈善法》赋予了慈善组织慈善募捐主体资格,而慈善组织"慈善性"认定标准缺乏,慈善募捐主体的组织形态尚未法定化。通过考察英美日等国慈善法关于公益信托参与慈善募捐的立法,无论是私益捐赠还是公益捐赠都可以运用慈善... 我国《慈善法》赋予了慈善组织慈善募捐主体资格,而慈善组织"慈善性"认定标准缺乏,慈善募捐主体的组织形态尚未法定化。通过考察英美日等国慈善法关于公益信托参与慈善募捐的立法,无论是私益捐赠还是公益捐赠都可以运用慈善信托来有效解决。慈善信托既是一个行为,也是一种组织。我国应该规定慈善信托可以作为慈善募捐主体合法性的立法建议:确认慈善信托作为组织体的法律地位,赋予慈善信托合法的慈善募捐主体资格,慈善信托与慈善公益法人作为慈善募捐主体的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益信托 募捐主体 合法性 慈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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