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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空间治理语境下土地立体化开发利用权责关系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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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权典
吕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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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广东省法学会新型城镇化法治研究中心
华南农业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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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治论坛》
2022年第3期3-19,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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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浙江省城市治理研究中心“钱学森城市学金奖”专项课题(20QXS005)
广东省社科规划一般项目“土地立体化开发利用的权利协调与法律规制研究”(2020GZGJ21)
广东社科规划一般项目“区域协调发展视域下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立法与实施路径研究”(GD21CFX08)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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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城市发展已进入土地立体化开发利用阶段,面临私法缺失、公法调整不足的困境,难以有效解决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权属界定和权利冲突等难题,土地空间开发利用的实效并未彰显。本文通过全面梳理并分析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过程中的若干权责关系,以城市空间治理理论为基石,兼以“规划管控为核心”的公法和“利用和协调为核心”的私法为视角,以构建安全、科学、协同的土地立体化空间规划为引领,以权利弹性转让和统一登记为抓手,完善开发利用指引规则、明确空间权属范围,从而推动城市空间治理并促使权利运行顺畅及保障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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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土地立体化
建设用地使用权
权责关系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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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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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民法典》居住权登记的体系解释与制度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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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吕翾
王权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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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华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
广东省法学会新型城镇化法治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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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治论坛》
2021年第3期13-33,共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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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居住权登记区分为以合同设立的登记生效主义和以遗嘱设立的登记对抗主义二元登记模式。但并非所有居住权均须登记才设立,需考虑因登记而规避法律强制性规范的法律风险。基于对新型物权的培育塑造,加之人役性物权涉及对不动产所有权的财产性限制与人身性束缚,居住权登记宜采实质审查模式,以便利公权力监管与维护交易安全。居住权登记的主体囊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居住权的客体为不动产,应当符合《民法典》对"物"的确定性和特定性要求的界定。农民宅基地上房屋可对特定主体设定居住权并进行登记。参照区分所有权土地面积分摊的方式确立居住权有偿设立的价值标准。实践中居住权登记常与"一房之上"的抵押权、继承权与租赁权等他项权利的登记存在冲突,亟待明确诸项权利之间的作用范围与效力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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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法典
居住权
登记
实质审查
继承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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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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