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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我国小微企业家之个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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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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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暨南大学法学院
广东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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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治社会》
2024年第4期53-66,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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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9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我国现行破产重整制度之解构与建构研究”(项目批准号:19BFX134)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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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小微企业破产涉及的重大问题是小微企业家债务处理。采用为包括企业家在内的企业设计的“商业破产程序”,不仅符合我国国情,且不会与《企业破产法》的修订相违背。给予小微企业家救助的重点是在“第二次机会”方面保护这些企业家,应从广义上理解小微企业家概念,不一定要求企业家必须只能是代表企业的某一单个自然人而排除其他相关人,还应将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也纳入其概念范畴。基于小微企业资产和负债与所有者的资产和负债之间的界限模糊,他们的非商业或“消费者”债务应该在小微企业破产程序中同时一并清偿。在小微企业家个人破产程序中,小微企业家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变得更加具有社会敏感性,必须兼顾二者之间的公正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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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小微企业
商业破产程序
债务清偿
小微企业家
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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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Small and Micro Enterprises
Commercial Bankruptcy Procedures
Debt Settlement
Small and Micro Entrepreneurs
Bankrupt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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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1.9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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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我国预重整制度探索研究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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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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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暨南大学法学院
广东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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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1期140-151,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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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9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一般项目“我国现行破产重整制度之解构与建构研究”(批准号为19BFX134)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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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现行实务探索中的预重整实质为“先进入司法程序后(已申请破产重整,或重整与预重整申请同时提出,或已申请破产清算)→再开始债务人与相关利害关系人协商(预重整)→申请破产重整”,而非本源的预重整系“先司法外债务人与相关利害关系人协商(预重整)→再进入司法程序申请重整”,这是解决我国实务中对预重整价值定位的关键。目前实务探索中的预重整是“法庭内正式重整程序之外与正式重整程序的结合”。本源预重整中法庭外“非正式程序”之“私密性”为关键,且针对债务背景中代理成本的痛点具有及早启动破产救助的激励。笔者认为,我国预重整的重心应为“法庭外”,司法外重组过程中各参与者所扮演的角色与责任是司法外重组良性运行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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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预重整
破产
私密性
债务人自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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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1.9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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