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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跳桥行为的问题分析
1
作者
李明
《法治论坛》
2014年第2期137-139,共3页
一、跳桥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293条第4款的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属于"寻衅滋事罪"。此罪,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出于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起哄闹事&qu...
一、跳桥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293条第4款的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属于"寻衅滋事罪"。此罪,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出于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起哄闹事"的行为;结果造成了,"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一)关于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的认定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寻衅滋事罪"在历史上,是从"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故通说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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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寻衅滋事罪
公共秩序
问题分析
情节严重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物质
限制解释
罪刑相适应原则
交通堵
原文传递
题名
恶意跳桥行为的问题分析
1
作者
李明
机构
广州大学
法学
院
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会
广州市
法学
会
诉讼法
研究
会
出处
《法治论坛》
2014年第2期137-139,共3页
文摘
一、跳桥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293条第4款的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属于"寻衅滋事罪"。此罪,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出于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起哄闹事"的行为;结果造成了,"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一)关于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的认定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寻衅滋事罪"在历史上,是从"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故通说认为。
关键词
寻衅滋事罪
公共秩序
问题分析
情节严重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物质
限制解释
罪刑相适应原则
交通堵
分类号
D924.36 [政治法律—刑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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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恶意跳桥行为的问题分析
李明
《法治论坛》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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