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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刑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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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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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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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刑事法判解》
2020年第1期14-54,共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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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为了索取债务而拘禁、扣押、绑架债务人的案件层出不穷,在实务中存在诸多争议点。立法上,通过对绑架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三罪的保护法益、主观违法性和责任性的定型性分析,可以看出三罪的罪刑阶梯是合理的。法律适用上,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实行行为本质相通,难以通过客观行为来进行区分,两罪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总之,在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案件中,只要行为人是出于索取债务的动机而非法拘禁、扣押甚至绑架他人(包括债务人和其他任何人),只要行为人是向债务人或与债务人有共同财产关系人提出偿还债务的要求,且该还债要求与债务具有相当性时,均应认定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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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索取债务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
勒索型绑架罪
非法占有目的
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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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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