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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及中国在医药、生物领域不可专利客体方面的比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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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敏楠 Astrid YOUNG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9年第6期92-99,共8页
《欧洲专利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均对不可专利客体进行了规定。对于医药、生物领域的发明创造,欧洲专利局(EPO)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的实践各有不同。了解EPO和CNIPA各自的实践和标准,有利于申请人在欧洲、中国进行... 《欧洲专利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均对不可专利客体进行了规定。对于医药、生物领域的发明创造,欧洲专利局(EPO)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的实践各有不同。了解EPO和CNIPA各自的实践和标准,有利于申请人在欧洲、中国进行恰当而深度的专利申请与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欧洲专利公约 中国专利法 不可专利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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