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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及中国在医药、生物领域不可专利客体方面的比较
被引量: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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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敏楠
Astrid YOUNG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9年第6期92-99,共8页
《欧洲专利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均对不可专利客体进行了规定。对于医药、生物领域的发明创造,欧洲专利局(EPO)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的实践各有不同。了解EPO和CNIPA各自的实践和标准,有利于申请人在欧洲、中国进行...
《欧洲专利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均对不可专利客体进行了规定。对于医药、生物领域的发明创造,欧洲专利局(EPO)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的实践各有不同。了解EPO和CNIPA各自的实践和标准,有利于申请人在欧洲、中国进行恰当而深度的专利申请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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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欧洲专利公约
中国专利法
不可专利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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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欧洲及中国在医药、生物领域不可专利客体方面的比较
被引量:
4
1
作者
谢敏楠
Astrid YOUNG
机构
北京市万慧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欧洲专利局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专家库
出处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9年第6期92-99,共8页
文摘
《欧洲专利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均对不可专利客体进行了规定。对于医药、生物领域的发明创造,欧洲专利局(EPO)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的实践各有不同。了解EPO和CNIPA各自的实践和标准,有利于申请人在欧洲、中国进行恰当而深度的专利申请与保护。
关键词
欧洲专利公约
中国专利法
不可专利客体
Keywords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Chinese Patent Law
non-patentable subject-matter
分类号
D923.4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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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发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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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欧洲及中国在医药、生物领域不可专利客体方面的比较
谢敏楠
Astrid YOUNG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9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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