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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代公文行移制度
被引量:
3
1
作者
连士玲
李守良
《档案》
北大核心
2007年第4期14-15,共2页
行移制度是明代公文在部门之间转递移交的制度。《明史》卷三百二十六记载:“官司上下亦有行移。”而为了规范部门之间的公文行移,洪武十五年,定《行移往来事例》,将行移制度法律化。《行移往来事例》规定某些公文行移必须经过某一...
行移制度是明代公文在部门之间转递移交的制度。《明史》卷三百二十六记载:“官司上下亦有行移。”而为了规范部门之间的公文行移,洪武十五年,定《行移往来事例》,将行移制度法律化。《行移往来事例》规定某些公文行移必须经过某一衙门。如通政司为明代的“喉舌之司”,明代的大多数奏章必须经过通政司;又比如地方的公文上达中央,则“必须县申州,州申府,府申布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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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文
明代
《明史》
法律化
事例
洪武
原文传递
题名
论明代公文行移制度
被引量:
3
1
作者
连士玲
李守良
机构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档案局
广东省茂名学院法律系
出处
《档案》
北大核心
2007年第4期14-15,共2页
文摘
行移制度是明代公文在部门之间转递移交的制度。《明史》卷三百二十六记载:“官司上下亦有行移。”而为了规范部门之间的公文行移,洪武十五年,定《行移往来事例》,将行移制度法律化。《行移往来事例》规定某些公文行移必须经过某一衙门。如通政司为明代的“喉舌之司”,明代的大多数奏章必须经过通政司;又比如地方的公文上达中央,则“必须县申州,州申府,府申布政司,
关键词
公文
明代
《明史》
法律化
事例
洪武
分类号
K248 [历史地理—中国史]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论明代公文行移制度
连士玲
李守良
《档案》
北大核心
2007
3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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