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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权优化配置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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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秦前红
王天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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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武汉大学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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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理论视野》
CSSCI
2018年第8期47-55,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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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研究成果。课题组负责人为秦前红
王天鸿
+1 种基金
课题组成员有江祖雄(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陈彩华(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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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正在推行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使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内容发生了变化调整,原有的构架平衡需要再行调整和完善。因此,应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权的变化要有一个全面、正确的认识,在分析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检察权的影响的基础上,探索对检察权实行优化配置的路径,以更好地完善我国检察权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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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监察体制
改革
检察权
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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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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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检察机关案件侦查权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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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宫万路
颜战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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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国家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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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检察实践》
2000年第4期22-2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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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对自己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权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得到有效执行。对于这一问题,各界已进行了很多讨论,但尚未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本文试对现行体制下检察机关自侦权的完善加以探讨。 一、我国检察机关案件侦查权不能得到有效执行的原因分析 (一)对职务犯罪侦查重视不够,定位不准。有些领导在指导思想上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有偏差,如强调稳定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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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检察机关
自侦权
侦查权
办案联系制度
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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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6.3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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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我国未检制度中的“社会参与”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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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哲
赵敖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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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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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2年第8期31-36,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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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前承未成年人警察制度,后启未成年人审判制度的"脊梁骨"。而社会参与是盘活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重要环节。目前,我国未检制度中的"社会参与"的相关法律依据(国际法、国内法渊源)也伴随着少年司法改革的实践而逐步建立起来,与此同时,更深层次的制度设计也在同步跟进,包括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机构、社会调查制度、分案起诉和不起诉制度、法庭教育和缓刑建议以及适当成年人参与制度等。而适当成年人参与制度则是其中的重点,同时也是各项制度设计中的难点,引发了人们对于该制度在我国是否具有可行性以及如何实施的深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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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少年司法
未成年人检察制度
社会参与
适当成年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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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7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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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民事检察部门对抗诉案件再审活动的全面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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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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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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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06年第12期53-5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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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民事检察官应当全面参与所发动的民事抗诉案件的再审活动,应当享有抗诉案件的举证权、质证权、法庭辩论权和最后陈述权,这些权利的有效行使不会使他们沦落为申诉人或者申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民事检察官对民事再审案件的全面参与是检察机关法律地位的重要体现,是实现民事法律监督的必然要求,是防止民事法官滥用权力、纠正违法裁判和体现法律公正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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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事检察
局部参与
全面参与
法庭辩论
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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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6.3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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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别:法定犯的超常性
被引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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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业勋
郑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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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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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2期39-43,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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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3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非法集资刑法应对的理论与实践研究"(13BFX063)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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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当前中国自然犯与法定犯区别理论多借鉴国外理论,主要是德国和日本的学说。然而,德国学者将两者区别的目的是想将违警罪排除于刑法外,意图在立法上明确划分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日本学者讨论两者的差异,立论的目的在于讨论行政刑法是否可以不必完全适用普通刑法总则的问题,强调只要在形式上区分普通刑法与行政刑法即可。两者都无法真正解决中国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别问题,自然犯与法定犯区别的真正价值体现在立法上,两者的区别是为了寻找自然犯与法定犯入罪上的差异,并为具体类型的法定犯入罪提供指导作用。其区别体现为法定犯的超常性。可以从两方面予以论证,首先,法定犯将市民社会里较高层面的道德纳入其中,这无形中拉高了最低限度道德的底线;其次,法定犯除体现市民社会愿望道德的诉求外,更多体现了政治社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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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定犯
自然犯
法定犯的超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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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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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携带凶器抢夺”行为之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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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国栋
赵敖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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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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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2年第16期10-13,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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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本文案例启示:立法之所以将“携带凶器抢夺”拟制为抢劫罪,是因为两者侵害的法益与社会危害性基本相同或相似,也即两者之间在法益侵害、客观危险、主观恶性上存在相当性。在具体认定“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时,应结合“凶器”本身对人身安全造成伤害的可能性、“携带凶器行为”的客观危险性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携带凶器并用于实施抢夺行为的主观目的而作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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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携带凶器抢夺
抢夺行为
法益侵害
携带凶器行为
社会危害性
主观恶性
人身安全
主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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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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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浅议犯罪对象的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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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敖宇
杨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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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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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4年第6期14-1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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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本文案例启示:犯罪对象的换算可以从定罪情节q-犯罪对象的换算和量刑情节中犯罪对象的换算两个维度着手,前者重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均衡原则的适用,后者则强调通过个案分析达到罪刑均衡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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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犯罪对象
罪刑均衡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两个维度
量刑情节
定罪情节
个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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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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