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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诉讼欺诈及司法对策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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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美霞 《检察实践》 2004年第6期59-60,共2页
诉讼欺诈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诉讼欺诈,简称“诈讼”,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来欺骗法院,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从而占有他人财物。
关键词 诉讼欺诈 法院 司法对策 非法占有 行为人 判决 民事诉讼 真相 错误 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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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凶器抢夺”型准抢劫罪立法否定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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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纲 《检察实践》 2002年第3期73-74,共2页
准抢劫罪是相对于典型抢劫罪而言的一种抢劫犯罪形态。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两种准抢劫罪,即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事后抢劫)以及第267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型的准抢劫罪。后者是我国刑法上特有的规定,国外似乎没立法... 准抢劫罪是相对于典型抢劫罪而言的一种抢劫犯罪形态。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两种准抢劫罪,即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事后抢劫)以及第267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型的准抢劫罪。后者是我国刑法上特有的规定,国外似乎没立法的先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准抢劫罪 携带凶器抢夺 抢劫犯罪 先例 行刑法 转化型抢劫 立法 规定 中国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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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审示证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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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吕舒颖 《检察实践》 2002年第5期67-68,共2页
(一)公诉方庭前移送证据和庭上举证有所保留对于检控难度较大的案件,尤其是被告人不供认、翻供或证据较为单薄的案件,有些办案人员在庭前保留关键证据不复印移送法院,以便在庭上亮出“撒手锏”,让辩护律师措手不及。《人民检察院刑... (一)公诉方庭前移送证据和庭上举证有所保留对于检控难度较大的案件,尤其是被告人不供认、翻供或证据较为单薄的案件,有些办案人员在庭前保留关键证据不复印移送法院,以便在庭上亮出“撒手锏”,让辩护律师措手不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对于主要证据为书证、证人证言笔录、被害人陈述笔录的,可以只复印其中与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有关的部分”,办案人员为方便检控,在有矛盾的材料中,“断章取义”地复印移送有利指控的部分;同样,在庭审举证时,仅宣读该移送部分,而对被告人有利的部分则跳过不宣读。上述某些公诉人保留证据的做法,极大地损害了辩护方的质证权和辩护权,容易导致法官作出错误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告人 证据 办案人员 举证 刑事庭审 案件 辩护律师 保留 问题及对策 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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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李某如何适用减轻处罚 兼论对《刑法修正案(八)》第5条关于减轻处罚的理解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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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杰 《中国检察官》 2011年第10期41-42,共2页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月9日中午,犯罪嫌疑人李某(未成年犯)欲找其同学杨某玩,见杨某及家人均已外出,李某即起贪念,萌发盗窃杨某笔记本电脑的念头。随后,李某发现该屋洗手间窗户没有关,遂从窗户爬进屋内,从房间内将杨某的华硕笔记本电...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月9日中午,犯罪嫌疑人李某(未成年犯)欲找其同学杨某玩,见杨某及家人均已外出,李某即起贪念,萌发盗窃杨某笔记本电脑的念头。随后,李某发现该屋洗手间窗户没有关,遂从窗户爬进屋内,从房间内将杨某的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鉴定价值人民币3135元)盗走。离开房子后,李某将笔记本电脑藏匿在附近一草丛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减轻处罚 刑法修正案 笔记本电脑 犯罪嫌疑人 未成年犯 洗手间 人民币 窗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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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居间该当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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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申智辉 《中国检察官》 2007年第9期63-64,共2页
2005年6月开始,犯罪嫌疑人谈某为给他人利用虚假资料办理户籍而骗取出入境证件,从中牟利。期间谈通过朋友梁某结识犯罪嫌疑人黎某,在得知黎与本市某派出所户籍民警陈某相熟后,于是请黎某联系陈帮忙办理。黎某于是按照谈某的要求与... 2005年6月开始,犯罪嫌疑人谈某为给他人利用虚假资料办理户籍而骗取出入境证件,从中牟利。期间谈通过朋友梁某结识犯罪嫌疑人黎某,在得知黎与本市某派出所户籍民警陈某相熟后,于是请黎某联系陈帮忙办理。黎某于是按照谈某的要求与陈某联系商议办理证件条件。陈某遂通过黎某告知谈某:“办理一个虚假户籍和身份证收1.2万元”,谈某得知后又通过黎某与陈某达成了1.15万元的价格。此后,谈某通过黎某总共将16.2万元的“好处费”和意图出境人员的虚假身份资料转交给陈某,由陈某违规办理了17人的户籍和身份证。在此过程中,黎某多次在陈某与谈某之间往来促成“交易”,其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出入境证件 犯罪嫌疑人 居间 违法 虚假资料 出境人员 身份证 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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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与窃相交织的行为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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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伟新 《中国检察官》 2006年第9期56-57,共2页
关键词 行为 相交 公安人员 鹤山市 茂名市 广东省 面包车 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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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还是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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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文华 《中国检察官》 2007年第2期62-62,66,共2页
2006年6月18日晚6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在逃)邀约犯罪嫌疑人胡某、秦某(胡某、秦某与赵某为同公司的员工)以及程某、李某、吴某(均在逃),密谋盗窃所在公司的废锌板,后秦某为赵某等人提供废锌板存放的地点,再由赵某、程某等人... 2006年6月18日晚6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在逃)邀约犯罪嫌疑人胡某、秦某(胡某、秦某与赵某为同公司的员工)以及程某、李某、吴某(均在逃),密谋盗窃所在公司的废锌板,后秦某为赵某等人提供废锌板存放的地点,再由赵某、程某等人趁无人之机,将堆放在废品仓库外的3.93吨废锌板搬到配电房藏匿,然后用租来的货车将其中的2.065吨废锌板(价值人民币29116.5元)偷运出厂,胡某则利用其作为保安,检查出厂车辆的机会在厂门处接应,将载有锌板的车放出厂外。由于胡某换班的原因,剩下的锌板放置在电房未能盗走。事后胡某分得赃款4000元,秦某分得赃款1800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务侵占 盗窃 犯罪嫌疑人 出厂 人民币 公司 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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