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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智慧社会法治建设理论论纲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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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占利 陈欣怡 《法治社会》 2021年第6期1-14,共14页
习近平同志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提出“科技是关键,信息是灵魂”,之后相继提出“数字福建”“数字浙江”“智慧上海”,并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作出建设智慧社会的重大部署,不断谋划创新推进跨越式发展。习近平智慧社会法治建设理论立足于数... 习近平同志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提出“科技是关键,信息是灵魂”,之后相继提出“数字福建”“数字浙江”“智慧上海”,并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作出建设智慧社会的重大部署,不断谋划创新推进跨越式发展。习近平智慧社会法治建设理论立足于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及其融合发展中的法治化治理与法治革新,是智慧社会法治建设的理论纲领和行动指南,为人类社会从信息社会向智慧社会发展指明了方向,为智慧社会的法治化建设做了科学谋划,为法治现代化做了前瞻部署和理论创新。贯彻落实习近平智慧社会法治建设理论需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科技创新、加强新型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安全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思想 智慧社会 法治建设 智慧社会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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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问题论析 被引量: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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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占利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10-17,共8页
初期的人工智能仍属于工具范畴,自主智能机器人的"自主意识"和"表意能力"是赋予智能机器人取得法律人格的必要条件,其"人性化"将直接影响甚至决定其法律人格化。"工具论""控制论"&qu... 初期的人工智能仍属于工具范畴,自主智能机器人的"自主意识"和"表意能力"是赋予智能机器人取得法律人格的必要条件,其"人性化"将直接影响甚至决定其法律人格化。"工具论""控制论""拟制论"将渐次成为解决其法律人格的可能方案。自主智能机器人将可能先成为著作权等特定权益的主体,其权益变相归属于公共领域。强人工智能时期可能出现具有拟制法律人格或类法律人格的智能机器人,传统法律制度将出现颠覆性的变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自主意识 人性化 法律人格 人类中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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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意识现代化--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必然要求
3
作者 刘薇 《法制与经济》 2018年第11期162-164,共3页
文章认为,培养现代化的法律意识是提升司法公信力这目标下的子目标,要实现这个子目标,一方面要求作为外部要素的市场经济发展和中国传统文化革新相结合,内部要素则要求构建民众个体主观法律信仰,内部要素与外部要素的融合,对现代化法律... 文章认为,培养现代化的法律意识是提升司法公信力这目标下的子目标,要实现这个子目标,一方面要求作为外部要素的市场经济发展和中国传统文化革新相结合,内部要素则要求构建民众个体主观法律信仰,内部要素与外部要素的融合,对现代化法律意识的培养的具有重要意义。提高司法公信力,离不开现代化法律意识力量的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现代化法律意识 司法公信力 要素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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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FA跨境电商贸易便利化规则:价值、局限与突破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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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钟晓雯 孙占利 《法治社会》 2020年第1期99-108,共10页
WTO多哈回合谈判已长达20年,《贸易便利化协定》(Trade Facilitation Agreement, TFA)作为该谈判达成的首个多边贸易协定,对跨境电商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价值,但其在跨境电商适用中的局限性同样显而易见。从适用范围来看,相较于跨境电... WTO多哈回合谈判已长达20年,《贸易便利化协定》(Trade Facilitation Agreement, TFA)作为该谈判达成的首个多边贸易协定,对跨境电商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价值,但其在跨境电商适用中的局限性同样显而易见。从适用范围来看,相较于跨境电商涵盖货物、服务与技术贸易领域的广泛性,TFA主要适用于货物贸易领域的范围有限性成为其最大的局限。从规则内容来看,TFA的规则所具有的内容抽象性使得其在跨境电商的适用上捉襟见肘。上述局限的成因既与TFA谈判过程中呈现的多方博弈与相互妥协紧密相关,也与TFA制定之初的目标定位密切关联。突破上述局限的进路为内涵式扩展TFA跨境电商贸易便利化规则与外延式增补TFA跨境电商贸易便利化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TFA 跨境电商 贸易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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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自然财产权到制度性权利——全貌审视下的知识产权“时代正当性”方法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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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冉昊 《法治社会》 2022年第5期27-38,共12页
长久以来,人们倾向于从个体权利法角度来单一认知知识产权,将构型于近代西方的知识产权制度解读为资本主义发展带来个人伟大觉醒下的自然财产权。但从史学细节、哲学叙事、国际关系等方面全貌审视,知识产权的源起和发展中贯穿的是利益... 长久以来,人们倾向于从个体权利法角度来单一认知知识产权,将构型于近代西方的知识产权制度解读为资本主义发展带来个人伟大觉醒下的自然财产权。但从史学细节、哲学叙事、国际关系等方面全貌审视,知识产权的源起和发展中贯穿的是利益集团间的争斗和不同国家基于自身定位的国别抗争,而作者个人权利不过是争斗的借口,所以以自然财产权认知来主张对知识产权人的强保护诉求,并不当然地具有普遍的意义。我们应从本质上破除源自有体物原型的自然主义财产法教义规则对知识产权的当然适用,而通过反思知识产权的想象原型,将其理解为兼具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双重性质的“制度性权利”,正适于强能动的动态界限调整。进一步,就可引入“时代正当性”概念来确立差别化的动态标准,具体地判断在不同时代阶段下公益私权彼此消长的优劣得失,寻求符合本土国情的平衡点,从而对知识产权私益保护程度和公益适用例外做出符合时代需求的配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大叙事 制度性权利 时代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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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廉政机制协同建设研究 被引量:1
6
作者 柯卫 刘炫廷 《法治论坛》 2021年第2期96-112,共17页
为了更好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的经济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对粤港澳三地廉政机制协同建设做了战略布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将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取得实效。粤港澳三地廉政机制协同建设是... 为了更好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的经济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对粤港澳三地廉政机制协同建设做了战略布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将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取得实效。粤港澳三地廉政机制协同建设是大湾区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由于粤港澳三地法律制度上的差异而未能建立高效的协同发展机制,无法满足大湾区打击跨境职务犯罪的需要。本文提出了廉政机制协同建设的设想:组建粤港澳大湾区廉政协同发展委员会;构建统摄三地更高一级的立法机关,制定适用于粤港澳大湾区三地的区际刑事司法规定;构建和实施区域一体化的廉政协同机制,就廉政协同发展中可能遇到的障碍出谋划策。本文也阐述了粤港澳大湾区廉政机制协同建设的基本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粤港澳大湾区 廉政机制 协同建设 协同发展 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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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中国的交叠特征与法治社会建设:从财产权角度的路径分析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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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冉昊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83-200,共18页
从各国的历史发展看,先行工业化国家大都经历了一个自下而上的缓滞发展过程,呈现出生产力的线性进展;而我国作为后发国家的代表,历史发展路径就已不同,新中国以来更是兼用公有制计划办法、改革开放后的市场办法,并趁势利用新科技的突破... 从各国的历史发展看,先行工业化国家大都经历了一个自下而上的缓滞发展过程,呈现出生产力的线性进展;而我国作为后发国家的代表,历史发展路径就已不同,新中国以来更是兼用公有制计划办法、改革开放后的市场办法,并趁势利用新科技的突破引领,带来了生产力的立体进展,以致当代中国同时交叠有"市场推进""社会保护""促进信息科技发展"等多重时代正当性要求。对应于此,我们就不应局限于先行工业化国家的线性路径经验,进行单一的财产法律建设,而须根据立体格局辩证创新,以大财产视角精细重构产权制度体系,同时赋予人民主体以物权、社会财产权、数据产权,确保其财有所护、生有所安、劳有所得。以此奠定法治社会基石、保护法治社会基底、开创"资本"与"知本"劳动混合所有,联通交叠的多重时代正当性,探索出符合自身生产力进程的后发国家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体交叠 时代正当性 物权 社会财产权 数据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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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诉讼中当事人程序主体权保障论 被引量:1
8
作者 欧丹 《人权研究(辑刊)》 2021年第1期268-291,519,520,共26页
最高法院在总结互联网法院在线诉讼程序实践经验基础上授权试点法院推行在线审理机制。虽然最高法院对部分在线诉讼规则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但是它对电子诉讼和在线审理机制仅进行了框架性规定。在探索在线审理机制过程中,试点法院仍需参... 最高法院在总结互联网法院在线诉讼程序实践经验基础上授权试点法院推行在线审理机制。虽然最高法院对部分在线诉讼规则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但是它对电子诉讼和在线审理机制仅进行了框架性规定。在探索在线审理机制过程中,试点法院仍需参照互联网法院在线诉讼程序规则。不过,互联网法院在线诉讼程序设计之初主要是针对涉网案件,以此为基础的在线诉讼程序往往都隐含了应对互联网案件的处理特征。互联网法院优先适用在线调解程序、降低电子送达程序适用标准、采用诉讼流程全网化以及简化在线庭审程序对当事人程序主体权保障提出挑战。为应对可能的风险,试点法院在探索推行电子诉讼的过程中,更应当注意当事人在线上调解程序中的自主权,保障其在电子送达程序中的知情权,充实其在线上诉讼程序中的选择权,賦予其针对线上诉讼程序的异议权,注重当事人的主体性,进一步塑造在线诉讼程序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在线诉讼 电子诉讼 程序主体权 程序选择权 程序异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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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法官迟延不作为的救济方法
9
作者 欧丹 《法治论坛》 2021年第2期178-198,共21页
法官迟延不作为侵害当事人适时审判请求权。法官迟延不作为的救济并不以迟延实际发生乃至损害发生为要件或前提,而是以当事人适时请求权的侵害为要件。法官职务监督属于典型的内部监督程序,当事人并不享有请求法院履行职务监督义务上的... 法官迟延不作为侵害当事人适时审判请求权。法官迟延不作为的救济并不以迟延实际发生乃至损害发生为要件或前提,而是以当事人适时请求权的侵害为要件。法官职务监督属于典型的内部监督程序,当事人并不享有请求法院履行职务监督义务上的主观权利。针对法官迟延不作为,我国诉讼程序中的上诉、再审、异议、复议等内容同样无法给予有效的救济。程序正义要求法官迟延不作为的救济方法应当坚持及时性与有效性两项基本原则。法官迟延不作为影响当事人对法官中立性的信任,允许当事人针对此类行为法官申请回避可以提升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信心。与迟延抗告不同,迟延异议程序与迟延赔偿责任更符合救济方法的及时性与实效性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迟延不作为 诉讼行为 异议程序 迟延赔偿责任 适时审判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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