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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纠纷交互式审理的构建与适用--以广州互联网法院ZHI系统实践为对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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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春和 陈斯杰 李婷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1年第3期155-170,共16页
交互式审理模式是一种创新的在线审理模式,实现了从“异地同时”向“异地异时”的延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此种审理模式。其在形式上近似于“在线书面审理模式”或“斯图加... 交互式审理模式是一种创新的在线审理模式,实现了从“异地同时”向“异地异时”的延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此种审理模式。其在形式上近似于“在线书面审理模式”或“斯图加特审理模式”,但在价值追求上及适用方式上有所不同,对于司法的仪式感及审判公开原则中直接、口头、对席原则等造成的冲击,可通过扩张民事诉讼程序适用范围、限定技术的应用范围与条件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予以化解。交互式审理模式以技术为支撑,以“简案快审,高效解纷”为目标,是在繁简分流的改革试点中作出的有益探索,在提高诉讼信息沟通有效性、优化民事诉讼效益、提高数据利用效率等方面具有实践合理性。本文以广州互联网法院交互式审理案件的运用实例为分析样本,评价其功效,并对该模式在夯实技术基础、拓宽应用场景、推广模式适用等方面的发展前景予以展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交互式审理 ZHI系统 审理模式 司法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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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条件和互联网平台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责任承担——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广州)有限公司诉北京搜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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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戴瑾茹 《法治论坛》 2021年第3期328-335,共8页
互联网平台的身份属性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还是兼具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内容提供者,应当在个案中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判断。权利人举证证明互联网平台上有被诉侵权作品时,互联网平台辩称其仅为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内容由网络用... 互联网平台的身份属性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还是兼具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内容提供者,应当在个案中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判断。权利人举证证明互联网平台上有被诉侵权作品时,互联网平台辩称其仅为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内容由网络用户上传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法院可认定其为内容提供者,判决其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内容提供 直接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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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适用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实现各方利益平衡——王某诉某边防检查站、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互联网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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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颖慧 高珊珊 《法治论坛》 2021年第2期247-256,共10页
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时,国家机关并非为实现公共安全的需要,也非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行政管理职责而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应认定为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可以从社会整体利益保护角度出发,跳出"一旦认定... 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时,国家机关并非为实现公共安全的需要,也非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行政管理职责而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应认定为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可以从社会整体利益保护角度出发,跳出"一旦认定侵权即判令停止侵害"的常见处理思路,选择以提高判赔额的方式许可行为人继续使用作为停止侵权行为的责任替代,以实现私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 合理使用 停止侵权 许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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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数字作品权属初步证据的审查与认定——陈某诉广州市卓某学校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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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苏映霞 吴博雅 《法治论坛》 2021年第4期320-326,共7页
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非证明其数字作品著作权权属的充分要件。数字环境下,应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与流转明晰权属链条,结合作品类型、作品创作方式、作品发表方式、作品使用情况等,明确"初步证据"及"相反证明"证明程... 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非证明其数字作品著作权权属的充分要件。数字环境下,应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与流转明晰权属链条,结合作品类型、作品创作方式、作品发表方式、作品使用情况等,明确"初步证据"及"相反证明"证明程度及认定标准,对数据作品权属事实进行实质性审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作品权属 著作权登记证书 初步证据 相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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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A类游戏连续动态画面及其短视频利用的性质认定——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运城市某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某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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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扬 梁珺怡 《法治论坛》 2021年第1期351-354,共4页
MOBA类游戏的整体连续动态画面宜认定为类电作品,用户对其操作游戏而形成的这些连续画面不享有著作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引诱、鼓励用户上传《王者荣耀》游戏视频的行为构成侵权,不构成合理使用。
关键词 MOBA类游戏 类电作品 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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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非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条款的效力与解释——广州Y公司诉杨某、广州Z公司、广州D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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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戴瑾茹 李婷 《法治论坛》 2022年第3期241-248,共8页
【裁判要旨】构成职务作品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单位工作人员;第二,作品是为了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根据单位下达的书面或口头指示而产生。员工并非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实施创作行为,完成的作品不是职务作品。当劳动合... 【裁判要旨】构成职务作品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单位工作人员;第二,作品是为了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根据单位下达的书面或口头指示而产生。员工并非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实施创作行为,完成的作品不是职务作品。当劳动合同条款约定非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单位时,如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公众和社会利益,该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因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当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务作品 员工兼职 非职务作品 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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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图书馆合理使用的边界认定——上海音某出版社有限公司、上海文某音像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诉广州联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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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丹云 李晓虹 《法治论坛》 2021年第4期303-311,共9页
图书馆在提供数字作品时,判断是否为合理使用,应平衡著作权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合理使用范围应当限定两方面的条件:其一,服务对象为实名注册并获取电子借阅证等凭证的读者;其二,仅提供作品的浏览和阅读,不包含作品的下载。搭建数字... 图书馆在提供数字作品时,判断是否为合理使用,应平衡著作权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合理使用范围应当限定两方面的条件:其一,服务对象为实名注册并获取电子借阅证等凭证的读者;其二,仅提供作品的浏览和阅读,不包含作品的下载。搭建数字平台的相关技术提供者可以作为数字作品合理使用的适格主体,但不能超出图书馆合理使用的边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图书馆 数字作品 合理使用 随书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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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中合理使用行为的判断标准——“葫芦娃”美术作品与广州某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8
作者 邓丹云 苏映霞 《法治论坛》 2021年第2期241-246,共6页
自媒体在其所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作为插图,如抗辩其行为属于合理使用,需要同时满足合理性、正当性要件,否则,应认定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合理性要件要求使用他人作品是必要的,且数量、比例是适度的,正当... 自媒体在其所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作为插图,如抗辩其行为属于合理使用,需要同时满足合理性、正当性要件,否则,应认定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合理性要件要求使用他人作品是必要的,且数量、比例是适度的,正当性要件要求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且使用目的及后果是正当的,不会对原作品权利的合法权益造成消极的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网络传播权 合理使用 合理性 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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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挂机画面的作品属性认定——上海菲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某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9
作者 邓丹云 《法治论坛》 2021年第1期336-350,共15页
作品的分类应主要考虑作品的表现形式和作品的传播利用方式两个因素,而角色扮演类游戏挂机画面与类电作品在表现形式和传播利用方式两个方面最为相似,因此应认定其构成类电作品,并以类电作品的相关原则来确定其权属及比对方式。因对角... 作品的分类应主要考虑作品的表现形式和作品的传播利用方式两个因素,而角色扮演类游戏挂机画面与类电作品在表现形式和传播利用方式两个方面最为相似,因此应认定其构成类电作品,并以类电作品的相关原则来确定其权属及比对方式。因对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挂机画面已整体认定为类电作品,对画面中的元素不再进行单独保护。著作权案件应紧紧围绕当事人主张的著作权权能进行审理,当事人未主张的,不能径行裁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动挂机画面 类电作品 整体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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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的独创性认定——梵某公司诉泰州天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被引量:2
10
作者 戴瑾茹 欧阳舒昀 《法治论坛》 2022年第1期300-306,共7页
【裁判要旨】摄影作品中受保护的对象必须是作者的独创性表达。主题创作型摄影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拍摄者对被拍摄的场景或人物进行的各种独创性安排,如人物模特的姿势、神态、服饰特征,道具的样式、摆放位置,以及构图设计、拍摄角度、... 【裁判要旨】摄影作品中受保护的对象必须是作者的独创性表达。主题创作型摄影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拍摄者对被拍摄的场景或人物进行的各种独创性安排,如人物模特的姿势、神态、服饰特征,道具的样式、摆放位置,以及构图设计、拍摄角度、光线等拍摄技巧的个性化选择。他人实质性模仿重现摄影作品的上述独创性内容,构成著作权侵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摄影作品 拍摄场景 独创性 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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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套取版权”的著作权侵权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谢某诉某服装厂、张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11
作者 陈艳玫 《法治论坛》 2021年第3期322-327,共6页
通过向版权登记机关虚假陈述,将他人作品据为己有的"套取版权"行为,应认定为恶意明显、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在判赔力度上应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以彰显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价值导向。在具体确定判赔金额时,可以运用举证妨碍规... 通过向版权登记机关虚假陈述,将他人作品据为己有的"套取版权"行为,应认定为恶意明显、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在判赔力度上应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以彰显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价值导向。在具体确定判赔金额时,可以运用举证妨碍规则,加重侵权人的举证责任,倒逼侵权人自觉、诚实举证,以提高损害赔偿数额的合理可信度,切实发挥司法裁判对侵权行为的威慑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套取版权 著作权侵权 惩罚性赔偿 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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