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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85条适用的困境——论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规则的体系化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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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阳福生 《法治论坛》 2020年第4期28-38,共11页
《民法典》第1185条设立了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规则,明确了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客观要件,但对如何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未作规定。司法适用时,如果类推适用《商标法》第63条之规定,必然会面临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则所遭遇的困境。为实... 《民法典》第1185条设立了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规则,明确了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客观要件,但对如何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未作规定。司法适用时,如果类推适用《商标法》第63条之规定,必然会面临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则所遭遇的困境。为实现惩罚性赔偿规则的立法目的,需对《民法典》第1185条中的"相应"进行解释。具体而言,应当基于惩罚性赔偿功能,以"侵权获利"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并将准惩罚性赔偿融入惩罚性赔偿,构建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规则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知识产权 惩罚性赔偿 功能 侵权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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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中的“在先权益”保护——基于《民法典》权益保护模式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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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阳福生 《法治论坛》 2021年第1期89-101,共13页
权利与利益的保护应有所区分,比较法上的区分模式有法国法的间接区分模式、德国法的直接区分模式以及英国法的类型化模式。各类区分模式有着各自的特点,但共同点是设立机制对利益的保护范围进行限定。我国民事立法关于民事权益的保护采... 权利与利益的保护应有所区分,比较法上的区分模式有法国法的间接区分模式、德国法的直接区分模式以及英国法的类型化模式。各类区分模式有着各自的特点,但共同点是设立机制对利益的保护范围进行限定。我国民事立法关于民事权益的保护采用的是法国法模式,立法上对权益没有进行区分,实务中对利益范围的限定却呈现德国法模式或法国法模式,较为混乱。"在先权益"是知识产权领域常用的概念,对其保护应当区分"在先权利"与"在先利益"。"在先利益"基于使用而产生,未注册商标经过使用有一定影响力,才能产生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技术方案需投入产业领域使用方可获得可保护的利益。对"在先利益"的限定,应考虑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民法典》设定相关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益 立法模式 保护 知识产权 在先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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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民事侵权与行政确权交叉案件审理机制困境及进路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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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咏 《法治论坛》 2019年第4期30-41,共12页
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竞争力的核心,破解制约知识产权审判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是深入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必然要求。在商标、专利民事侵权案件中,被诉侵权人往往会针对诉争的商标权、专利权提出抗辩,并通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专利复审... 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竞争力的核心,破解制约知识产权审判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是深入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必然要求。在商标、专利民事侵权案件中,被诉侵权人往往会针对诉争的商标权、专利权提出抗辩,并通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无效申请,由此造成民事侵权与行政确权案件产生交叉,引发诸如处理结果冲突、案件审理周期长、易出现循环诉讼等司法问题。基于此,本文通过两个类型化案例引出此种交叉案件的审理问题,分析司法正义与司法效率价值导向不同侧重下处理方式所带来的困境以及成因,在比较、借鉴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德国、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制度及应对方式下提出了确立民事侵权案件中对权利效力的司法审查制度、改革知识产权确权行政案件审判机制以及审级制度两种改革方向,以期对我国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创新有所裨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行政确权 民事侵权 交叉审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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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商标制作为商品不构成商标侵权——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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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山石 欧阳福生 《法治论坛》 2021年第4期334-341,共8页
商标侵权可分为混淆型侵权、淡化型侵权和造成其他损害的侵权。混淆型商标侵权的成立以商标性使用为前提条件。商标性使用之判断,应当考虑标识是否作为商标使用,符合商标性使用方式,还要考虑有无产生识别商品来源的使用效果。将商标制... 商标侵权可分为混淆型侵权、淡化型侵权和造成其他损害的侵权。混淆型商标侵权的成立以商标性使用为前提条件。商标性使用之判断,应当考虑标识是否作为商标使用,符合商标性使用方式,还要考虑有无产生识别商品来源的使用效果。将商标制作为商品,仅有商品而没有商标,不能认定存在商标性使用,不构成混淆型的商标侵权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性使用 使用方式 使用效果 商标侵权混淆型侵权 淡化型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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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共存的裁判规则探究——基于典型案例的类型化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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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阳福生 《法治论坛》 2019年第4期17-29,共13页
商标共存是指不同主体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主要有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共存、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共存以及近似商标基于协议而共存三种类型。从司法判决来看,认为商标共存需要以"不发生混淆"、保护消费者... 商标共存是指不同主体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主要有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共存、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共存以及近似商标基于协议而共存三种类型。从司法判决来看,认为商标共存需要以"不发生混淆"、保护消费者利益以及经营者具有"善意"为条件的观点均属对商标共存认识的误区。商标共存作为一种特殊现象,是司法机关出于利益平衡,对已发生共存事实的尊重,以实现各方经营者利益包容性增长。因此,共存事实的发生以及一方经营者无攀附另一方经营者商誉恶意才是商标共存的客观和主观要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共存 不发生混淆 共存事实 主观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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