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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容易错误受理的海事案件类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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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元平 田昌琦 《广东法学》 2006年第5期86-90,共5页
广州海事法院是受理广东全省海域和通海的内河可航水域海事海商案件的专门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具体规定了海事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曾于2002年3月作出《关于重申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通知... 广州海事法院是受理广东全省海域和通海的内河可航水域海事海商案件的专门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具体规定了海事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曾于2002年3月作出《关于重申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通知》,明确指出地方法院不得违规受理海事海商案件。但广州海事法院在审理案件和调研走访过程中,发现地方法院受理海事海商案件的情况仍然比较严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广州海事法院 案件类型 地方法院 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专门法院 可航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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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事电子证据的认证——以技治主义证据观的可行性为视角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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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春龙 孙阳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9年第3期24-31,共8页
通过典型海事判决的整理研究,海事法院对电子证据的认证更倾向于保守的传统主义,而对于技治主义关切不足。基于电子证据的特性以及目前的理论及实践条件,海事诉讼电子证据认证规则可采取渐进式道路。远期的理想进路是以客观化认证为核... 通过典型海事判决的整理研究,海事法院对电子证据的认证更倾向于保守的传统主义,而对于技治主义关切不足。基于电子证据的特性以及目前的理论及实践条件,海事诉讼电子证据认证规则可采取渐进式道路。远期的理想进路是以客观化认证为核心的技治主义,让技术实现自证,实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尽量同一。即期的现实进路是发挥海事法院对电子证据认可度较高的实践优势,综合考量电子证据自证技术的成熟性、当事人的举证成本、司法审判的效率、“高度可能性”的认证标准,努力寻求传统主义与技治主义之间的平衡,既为可实现电子证据自证的区块链等创新技术预留空间,又能结合电子证据虚拟性、系统性、交互性等特性,通过适度引入专业技术力量以及合理运用自由心证原则,作好印证证明模式下海事诉讼电子证据的认证,为电子证据司法认证积累经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证据 传统主义 技治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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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诉讼调解率不高的成因及解决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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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伟青 徐元平 邓锦彪 《广东法学》 2007年第2期64-68,共5页
海事诉讼是我国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专门管辖、涉外因素多、法律适用较复杂的特点。加强对海事诉讼的调解工作,对缓解社会矛盾,彻底解决海事纠纷,减少法律适用难题,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有着积极的作用。但近年来,... 海事诉讼是我国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专门管辖、涉外因素多、法律适用较复杂的特点。加强对海事诉讼的调解工作,对缓解社会矛盾,彻底解决海事纠纷,减少法律适用难题,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有着积极的作用。但近年来,海事诉讼调解率持续偏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事诉讼 诉讼调解 成因 法律适用 民事诉讼 专门管辖 调解工作 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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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权诉讼改良若干问题探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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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春龙 刘亚洲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8年第4期36-43,共8页
当下确权诉讼制度存在着效率与公正价值之争,且现有规范亦无法为与确权诉讼直接关联的配套机制提供明确技术解决方案,亟需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或者出台新司法解释予以解决。确权诉讼以一审终审为本质特性,其... 当下确权诉讼制度存在着效率与公正价值之争,且现有规范亦无法为与确权诉讼直接关联的配套机制提供明确技术解决方案,亟需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或者出台新司法解释予以解决。确权诉讼以一审终审为本质特性,其正向效率价值已被实践检验,该项制度应予保留而无需废除。未来进路在于对确权诉讼适用的案件范围及其配套的债权登记、管辖等相关技术机制予以改良,以发挥该制度的价值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确权诉讼 效率 公正 债权登记 管辖 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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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弥合进路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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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玉飞 徐春龙 舒坚 《法治论坛》 2019年第2期40-56,共17页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发布实施后,粤港澳大湾区内人员和生产要素流动性将不断加强,由之而产生的民商事纠纷可能越来越多。粤港澳三地实行两种社会制度、属于三个不同法域,在民商事案件管辖权方面存在着天然冲突。虽然此种冲突...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发布实施后,粤港澳大湾区内人员和生产要素流动性将不断加强,由之而产生的民商事纠纷可能越来越多。粤港澳三地实行两种社会制度、属于三个不同法域,在民商事案件管辖权方面存在着天然冲突。虽然此种冲突经由内地与香港和澳门以民商事判决认可和执行安排的"间接模式"部分缓解,但内地与香港和澳门之间并没有关于民商事管辖权的直接安排,我国亦无统一冲突法,三地在民商事案件中的司法管辖冲突仍客观实存。当前宜借《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实施的有利背景,充分利用"一国"的特殊优势,进一步加强粤港澳司法交流与协作,考虑通过直接安排模式确定处理管辖权冲突的基本规则。待时机成熟时,再考虑制定统一的区际冲突法弥合冲突。在具体操作层面,宜充分发挥广东省主体地位,由广东省与香港和澳门直接对接共商,着力在三方之间构建尊重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限制特别管辖,并行采用先受理法院管辖为主、不方便法院管辖为辅的管辖权冲突解决机制,为粤港澳大湾区以至内地和香港、澳门的民商事管辖冲突提供有益探索,并为统一区际冲突法的制定提供经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粤港澳大湾区 管辖权 冲突 直接安排 区际冲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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