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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积极主动地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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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滨 《广西水利水电》 1989年第4期11-13,共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公布后,国务院于当年5月就明确了水利部为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也于1988年8日2日行文规定,自治区水利电力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水利电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公布后,国务院于当年5月就明确了水利部为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也于1988年8日2日行文规定,自治区水利电力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水利电力局为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由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刚明确不久,还不为社会所了解。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如何开展工作,怎样行使自己的职能,也缺乏经验。笔者通过学习《水法》及一些有关文件,结合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提出几点粗浅意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电力 《水法》 水事 地下水资源 城区地下水 取水许可制度 水利执法 节约用水 水利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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