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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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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农晖 《人民司法》 2015年第6期110-111,共2页
【案情】被告某公司百靖项目部,2011年8月5日项目部聘用由原告李某某、张某等4人组成的技术团队为百靖高速公路第A-21标段上平良隧道工程现场施工技术员,其中张某为技术总负责人,李某某为资料员,主要负责施工质检资料编制、档案及... 【案情】被告某公司百靖项目部,2011年8月5日项目部聘用由原告李某某、张某等4人组成的技术团队为百靖高速公路第A-21标段上平良隧道工程现场施工技术员,其中张某为技术总负责人,李某某为资料员,主要负责施工质检资料编制、档案及文件收发工作。双方口头约定:项目部支付李某某的劳动报酬为3000元/月(张某劳动报酬为6500元/月,另案起诉),同时作考勤登记,技术团队的全体人员必须全职在岗工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解除劳动合同 工资 赔偿 违法 现场施工 劳动报酬 技术员 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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