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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的修改与完善——从一起仲裁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所进行的实证分析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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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韦伟强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114-124,共11页
仲裁是由第三者以解决纠纷为直接目的而介入纠纷解决过程的一种当事人自愿选择的解决争议方式,这种审判外纠纷解决机制经法律认可并借助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裁判效力实现。仲裁因其灵活性、自治性、一裁终局性等特点而广受商事领域当事人... 仲裁是由第三者以解决纠纷为直接目的而介入纠纷解决过程的一种当事人自愿选择的解决争议方式,这种审判外纠纷解决机制经法律认可并借助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裁判效力实现。仲裁因其灵活性、自治性、一裁终局性等特点而广受商事领域当事人的认可,但是与诉讼相比,其公正性和权威性受到颇多的质疑,由于仲裁裁决的最终实现有赖于法院的执行,这就必然牵涉到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问题。文章正是通过一起典型案件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的基础上,概述目前对仲裁法修改补充的不同观点意见,在对仲裁的起源、程序价值和作为争端解决方法的价值等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仲裁法修改和补充中必要增加对仲裁执行之仲裁司法审查的相关规范和内容的理由和构思,进而提出仲裁法修改和补充的若干意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执行异议之诉 司法审查 争端解决方法 正当救济 效率与公正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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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典型案例引发的对我国质权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兼论民法典质权制度对物权法、担保法的完善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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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韦伟强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11-117,共7页
质押是一种设立质权的行为。新颁布的民法典多个条文从多个方面对质押、质权进行了规定,从内容看,是对物权法、担保法等规定进行了补足和发展。文章正是在一起典型案件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的基础上,概述目前对质押、质权如何理解和适用... 质押是一种设立质权的行为。新颁布的民法典多个条文从多个方面对质押、质权进行了规定,从内容看,是对物权法、担保法等规定进行了补足和发展。文章正是在一起典型案件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的基础上,概述目前对质押、质权如何理解和适用的不同法律观点,通过对传统民法理论中关于质押、质权及其设定质权的效力分析,对我国质押、质权的发展、演变情况进行深入探讨,总结民法典对质权制度的补足和发展情况,提出笔者对民法典质权制度对我国传统民法的发展、适用的理解,进而提出实践中仍需进一步明确与填补的相关问题和思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执行异议之诉 动产质押 权利质押 账户质权 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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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中抵押权实现的相关问题探析--以《民法典》第419条为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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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家开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101-111,共11页
《民法典》第419条对抵押权行使期间的规定沿袭了原《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但并没有解决诉讼及执行理论与执行实务中一直存在的抵押权行使期间理解不一致的问题。如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中因各种原因未一并主张抵押权,也未通过实现担... 《民法典》第419条对抵押权行使期间的规定沿袭了原《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但并没有解决诉讼及执行理论与执行实务中一直存在的抵押权行使期间理解不一致的问题。如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中因各种原因未一并主张抵押权,也未通过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取得抵押权执行依据的情况下,能否在执行程序中主张抵押权或要求加入执行程序。对抵押权行使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申请执行时效如何衔接?执行程序中能否直接主张实现抵押权、相关权利人的权利如何救济等问题,理论与实务中有不同的理解,成为执行异议之诉的难点。本文通过介绍抵押权的实现条件、方式及抵押权执行、执行救济及执行异议之诉中存在的相关分歧,从抵押权的性质、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以及一次性解决纠纷等角度,主张应保护抵押权人直接申请执行或要求加入执行的程序权利,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有异议的,可通过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对其享有的实体权利予以救济,并对执行异议之诉中抵押权的审查范围及提高抵押权的执行效率提出合理化建议。主要观点是:第一,抵押权的行使期间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执行程序中抵押权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或要求加入执行程序。第二,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抵押权效力有异议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予以救济,执行异议之诉中可以直接审查抵押权的效力,以此为基础判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抵押权 执行 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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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参与分配制度适用问题探析——以《民诉法解释》第516条为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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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家开 茹超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6期131-140,共10页
《民诉法解释》第516条适用后,实务中对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执行案件,是否还可以继续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制作执行分配方案及当事人的权利如何救济等问题存在分歧。虽然《强制执行法(草案)》赋予了人民法院依职权宣告破产的权力,弥补了... 《民诉法解释》第516条适用后,实务中对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执行案件,是否还可以继续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制作执行分配方案及当事人的权利如何救济等问题存在分歧。虽然《强制执行法(草案)》赋予了人民法院依职权宣告破产的权力,弥补了《民诉法解释》第516条适用的缺陷,但对于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主体和权利救济仍有待完善。为解决参与分配制度与破产制度衔接上的矛盾,本文拟以《民诉法解释》第516条为视角,从《强制执行法(草案)》出发,对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强制执行及当事人权利救济路径提出完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 执行 企业法人 参与分配 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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