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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中仲裁的运用与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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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莉 《司法改革论评》 2009年第1期401-414,共14页
《中国一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简称为《CAFTA争端解决机制协议》。该协议产生于2004年11月29日,2005年1月1日生效,其法律依据是2002年11月4日中国与东盟十国共同签署的《中国一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 《中国一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简称为《CAFTA争端解决机制协议》。该协议产生于2004年11月29日,2005年1月1日生效,其法律依据是2002年11月4日中国与东盟十国共同签署的《中国一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为《框架协议》)第11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争端解决机制 仲裁庭 东盟自由贸易区 当事方 CAFTA 仲裁制度 仲裁员 全面经济合作 起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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