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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统合的“异质”与“边缘”——以饭山知保《另一种士人》为中心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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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志双 《宋史研究论丛》 2022年第1期403-415,共13页
作为历史的参与者和历史记忆的制造者,士人群体是中国古代士农工商四民社会之中的一个特殊存在。任何一个时代,靠近皇权中央、首都及其周边的士人是相对更具发言权、更具社会影响力的群体。但这类群体之中的一些人,或因权力辐射而自我... 作为历史的参与者和历史记忆的制造者,士人群体是中国古代士农工商四民社会之中的一个特殊存在。任何一个时代,靠近皇权中央、首都及其周边的士人是相对更具发言权、更具社会影响力的群体。但这类群体之中的一些人,或因权力辐射而自我选择在历史上“无声无息”,或因他故而“被沉默”,但他们大多是历史现场的参与者和见证人,是历史记忆的承载者。随着政治制度的变革尤其是科举制的盛行,唐宋以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士农工商 历史记忆 自我选择 社会影响力 科举制 士人群体 见证人 承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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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陵坟户考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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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盛承 《贵州文史丛刊》 2022年第1期1-15,共15页
明代未建立规整的陵坟户制度,但存在普遍建置陵坟户的事实,且在因循旧例的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定的常例。陵坟户是建立在军、民两种基本户籍上的次生户籍,亦属因事编佥的杂役户役籍。宗室坟户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内部各阶层的坟户来源和性... 明代未建立规整的陵坟户制度,但存在普遍建置陵坟户的事实,且在因循旧例的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定的常例。陵坟户是建立在军、民两种基本户籍上的次生户籍,亦属因事编佥的杂役户役籍。宗室坟户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内部各阶层的坟户来源和性质并不相同,明后期建置坟户的宗室限定为亲王与绝嗣郡王。明前期陵坟户按户免役,至明中期转变为量丁免役,并逐渐形成每户三丁的成文法规,免役范围在逐渐缩小并制度化。在以一条鞭法为核心的改革中,陵坟户的配户当差逐渐瓦解,差役由世役演变为均徭,从按户佥拨转为按丁佥派,力役也逐渐折银雇役。但是,皇陵、祖陵陵户以及出藩亲王坟户仍然延续着世役的形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明代 陵坟户 赋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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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加州州立大學東灣分校圖書館藏哈特檔案調查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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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張徐芳 《域外汉籍研究集刊》 2019年第2期-,共13页
哈特是二十世紀國際知名的美國漢學家,也是著名的歷史學家、人類學家和探險家。他一生興趣廣泛,大半生浸潤東亞文化,尤其對中國文化執著癡迷,圍繞于此的周遊經歷不僅鍛煉了個人學識,也爲其積累收藏並就此展開研究提供了諸多便利①。哈... 哈特是二十世紀國際知名的美國漢學家,也是著名的歷史學家、人類學家和探險家。他一生興趣廣泛,大半生浸潤東亞文化,尤其對中國文化執著癡迷,圍繞于此的周遊經歷不僅鍛煉了個人學識,也爲其積累收藏並就此展開研究提供了諸多便利①。哈特長期從事東方藝術品的交流貿易活動,在舊金山擁有自己的門店②,其藏品緣此增益豐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活動 大學 藏品 文化 哈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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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陕西长安咸宁二县乡村区划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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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盛承 《中国农史》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123-137,共15页
“社”是清代后期陕西咸宁、长安二县独特的县下乡村政区,其形成与二县乡村基层组织的演变密切相关。清初,由于卫所屯田、更名田的归并,二县行政管辖的地域有所扩展,致使沿袭于明代的基层组织和乡里结构产生重要的变化。雍乾时期,在社... “社”是清代后期陕西咸宁、长安二县独特的县下乡村政区,其形成与二县乡村基层组织的演变密切相关。清初,由于卫所屯田、更名田的归并,二县行政管辖的地域有所扩展,致使沿袭于明代的基层组织和乡里结构产生重要的变化。雍乾时期,在社仓制度之下,二县产生了新的地域区划——社。由于乡里组织所对应的地域缺乏规整的地理连属性,而社正好具有这一优点,二县便以之为区划疆界的方式,进而形成了乡社制。在里甲制逐渐崩坏过程中,社内组织的行政职能逐渐增强,社逐渐向乡村政区演变,至清后期具有了准政区的意义。但是,乡里制与乡社制是并存关系,里甲制在赋役征输过程中还具有一定的功用。县下政区的研究不能局限于某一统一的范式,区域视角或为深化研究的应有之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 长安县 咸宁县 基层组织 县下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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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田地交易契约中的税粮初探——基于《湖北天门熊氏契约文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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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盛承 《中国经济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5-20,共16页
在湖北天门熊氏田地交易契约中,民田以粮起科,渔田、官庄田以银起科,田赋科则相差甚大。此种差异是天门县明清赋税制度演变的直接体现,与明代王府庄田的圈拨及其在清代的清理有直接关系。明代民田以粮起科,清代相沿不变。明代潞藩渔田... 在湖北天门熊氏田地交易契约中,民田以粮起科,渔田、官庄田以银起科,田赋科则相差甚大。此种差异是天门县明清赋税制度演变的直接体现,与明代王府庄田的圈拨及其在清代的清理有直接关系。明代民田以粮起科,清代相沿不变。明代潞藩渔田、兴藩官庄田征收租银,入清以后二者按租起赋,田赋以银起科。天门县赋税征收时分立米册和银册,当税粮跨册过割时,通过转换税粮形态来维持税粮与册籍在类型上的统一。清代更名田是一种抽象的田地及赋税门类,在地域社会中有各种名目,契约中的渔田即潞藩更名田,官庄田即官庄更名田。另外,天门县的田赋科则既无清初的“本色米复归”现象,亦非兼征白银与实物,而“固化”的科则确定的税额是摊派实征税额的计税单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田地契约 赋税制度 王府庄田 更名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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