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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地直党政事业单位试行公费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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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 1996年第3期20-20,共1页
一、保险对象 1.凡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的地直党政事业单位(包括全民所有制医院)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以及单位批准长期休养、编外和超编待分配人员。2.地直驻外单位,可向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医疗机构投保,或由公疗保险办将经费下拨单位,由... 一、保险对象 1.凡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的地直党政事业单位(包括全民所有制医院)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以及单位批准长期休养、编外和超编待分配人员。2.地直驻外单位,可向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医疗机构投保,或由公疗保险办将经费下拨单位,由单位掌握使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服务制度 公费医疗保险 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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