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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习惯在民事诉讼中类型化研究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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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学武 葛文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5期24-30,共7页
从诉讼角度观察,民俗习惯可分为习惯法和事实上的习惯两类,前者为一般的法的渊源,规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后者则以客观实际存在为标准,其与经验法则相关。前者为"法官知法"和当事人举证的范畴,与法官的适用法律密切相关;... 从诉讼角度观察,民俗习惯可分为习惯法和事实上的习惯两类,前者为一般的法的渊源,规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后者则以客观实际存在为标准,其与经验法则相关。前者为"法官知法"和当事人举证的范畴,与法官的适用法律密切相关;后者为当事人接受,并被认同为客观状态有关,与法官的事实审查的客观化程度密切相关,如解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当事人的法律行为等。在双方当事人均无反对的情况下,应视为接受该民俗习惯的约束。在民俗习惯与民法中任意性规范冲突时,民俗习惯起到一种变更规范的作用。法官根据宪法和公序良俗的判断,对民俗习惯进行选择适用,从而对民俗习惯进行控制。民俗习惯不仅在诉讼中的事实认定方面起到作用,而且在裁判的价值判断上影响具体案件的审理。对二者错误的理解与适用,将成为导致案件可能构成再审的事由和二审改判的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俗习惯 民事诉讼 法的确信 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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