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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的背景、主要内容与评价——兼论该法案对劳动法的影响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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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5-27,共23页
为了应对人工智能系统带来的各种挑战,《欧盟人工智能法案》采用基于风险分类的监管路径。法案首先明确禁止了某些存在不可接受风险的人工智能系统,然后重点规制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任何在欧盟市场上提供此类系统的企业都必须满足法案... 为了应对人工智能系统带来的各种挑战,《欧盟人工智能法案》采用基于风险分类的监管路径。法案首先明确禁止了某些存在不可接受风险的人工智能系统,然后重点规制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任何在欧盟市场上提供此类系统的企业都必须满足法案规定的从风险管理、数据治理到全面的记录义务等诸多要求。但是,法案的监管要求可能造成小微企业负担过重,模糊的规定也可能导致实施方面的困难。在劳动关系领域,对雇员进行社会评分、预测雇员犯罪风险、分析雇员情绪等人工智能系统可能因为存在不可接受的风险而被禁止。对岗位申请者和雇员使用人工智能系统的,则根据是否属于高风险系统而负担不同的义务。除了要让雇主向雇员提供相关人工智能技能培训以外,工作中使用ChatGPT的问题也值得关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欧盟 人工智能法案 风险分类 劳动法 ChatG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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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三步检验法”与“合理使用”--《著作权法(修订送审稿)》第43条研究 被引量: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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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陈果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5-24,共20页
数字时代的"著作权限制与例外"制度,是圈定著作权合法性的地标,也是权利人、使用人及公众利益取舍、妥协的天平。《著作权法(修订送审稿)》第43条糅合国际通则"三步检验法"和美国"合理使用规则",形成开... 数字时代的"著作权限制与例外"制度,是圈定著作权合法性的地标,也是权利人、使用人及公众利益取舍、妥协的天平。《著作权法(修订送审稿)》第43条糅合国际通则"三步检验法"和美国"合理使用规则",形成开放性列举辅以概括性原则的立法体例,却隐含对二者的双重"误读"。通过考察"谷歌案"在中、美、徳三国的司法路径,并对我国司法实践的相关状况进行案例研究,可以凸显上述"误读"及其理论成因。本文据此探讨以"三步检验法"为基调构建第43条"开放型"权利限制一般条款的理论雏形。事实上,可以考虑在条件成熟时颁行司法解释,以"合目的性"和"可预见性"重塑"三步检验法"的"第一步",增加其开放性;修改"修订送审稿"第43条第一款第13项,令其符合三步检验法"第一步"的正当解释;建议借用"合理使用"四大标准来引申和丰富"三步检验法"的"第二步"和"第三步",同时引入"比例原则"补强其均衡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三步检验法 合理使用 著作权限制与例外 谷歌数字图书馆案 著作 权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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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益诉讼中处分原则的限制与修正--兼论《新民诉法解释》第289、290条的适用 被引量: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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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陈果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902-927,共26页
借助诉讼标的理论和请求权学说,分析公益诉讼中"请求权"与"诉权"分离的困境,得提出发展"诉讼担当学说"、借鉴"诉讼管理学说",以界定民事公益诉讼处分原则限制的"度"与"量"... 借助诉讼标的理论和请求权学说,分析公益诉讼中"请求权"与"诉权"分离的困境,得提出发展"诉讼担当学说"、借鉴"诉讼管理学说",以界定民事公益诉讼处分原则限制的"度"与"量"。其目的,一是督促诉权主体勤勉于法定诉讼担当、救济原初请求权人;二是防止滥诉、诈诉的公共秩序保留;三是补救行政失灵,补强现代公共治理。其上,尤需考虑我国目前公益诉讼动力不足、准入门槛较高,鼓励"立法"变成"活法"的需要。诉权主体公信度越高、法定适格越严,与原初请求权人联系越紧密、信息越畅通,处分自由越大;诉赔额越大、赔偿分配透明度越小,公权机关参与越深,行政措施强制性越大,处分自由越小。防御型请求权的处分自由大于补偿型请求权。对《新民诉法解释》第289、290条就公益诉讼撤诉、调解、和解的严格限制,并能活用理论标尺、分层解释适用,将赋予公益诉讼"准出"相对灵活的方案,为法院减负,并反向促进公益诉讼制度付诸实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群体诉讼 公益诉讼 处分原则 新民诉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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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讼“权利救济实效”的实证分析--兼评中国专利法修订的成效与未来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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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陈果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81-96,共16页
我国专利权司法保护的权利救济实效,备受国际社会关注,也是近两次专利法修订的焦点问题。对北京地区2004-2011年各中级法院专利侵权诉讼318份判决书进行统计分析表明,司法实践赋予外国权利人"附条件的超国民待遇"。其获赔率更... 我国专利权司法保护的权利救济实效,备受国际社会关注,也是近两次专利法修订的焦点问题。对北京地区2004-2011年各中级法院专利侵权诉讼318份判决书进行统计分析表明,司法实践赋予外国权利人"附条件的超国民待遇"。其获赔率更高,诉讼费用负担合理,但诉讼周期冗长,形成"讼累"。专利侵权损害证明困难,"法定赔偿"在实践中几成惯例,逐渐远离"以权利人实际损害为基础"的客观主义立场。专利权损害赔偿的司法判定呈僵化趋势,权利救济整体效率低下。回归分析显示,第三次专利法修订提升"法定赔偿"上限的改革,并未被司法实践吸收。"加重赔偿"立法取向,对专利权司法救济实效影响甚微。应内外之需,第四次修订应创造条件,立足客观主义赔偿原则,围绕权利人"信息获取权",捋顺损害赔偿的取证、举证和证明标准问题。"加重赔偿"应在权利人"实际损害"基础上"加重",才有望提高专利诉讼权利救济实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专利侵权诉讼 知识产权保护 权利救济 专利法修订 涉外专利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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