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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国际海底管理局适应性管理办法的推行及中国的应对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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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薛桂芳
徐向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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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交通大学极地与深海战略发展研究中心
德国基尔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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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7年第2期52-59,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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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上海高校智库国家海洋战略与权益研究基地研究课题"我国深海海底资源勘探开发法配套法规研究"(BVCOLP201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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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适应性管理办法是国际海底管理局规章中新近兴起,有助于国际海底管理局在深海资源勘探和开发过程中进行"鲁棒式"决策的重要管理方式。此种环境管理办法的重要表征就是"改变",这种表征背后则意味着为承包者增加不可预测的风险和负担。中国是国际海底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无论作为合同承包者还是担保国,适应性管理办法是否推行以及如何推行将对中国产生切实而深远的影响,应对不当将可能使中国在国际海底区域的活动中处于被动地位,甚至承受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鉴于此,从适应性管理办法的内涵和外延着手,分析国际海底管理局可能推行适应性管理办法的五种方式,最后提出中国相应的应对方案,使中国能够在深海规则的制定过程中主动参与,成为深海国际规则制定的引领者,拓展深海这块全球治理的"新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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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适应性管理办法
“鲁棒式”决策
国际海底管理局
国际海底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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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daptive management
robust decision-making
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 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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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961.9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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