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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欧盟视阈下在线平台中个人数据的增值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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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科尔曼·茉莉
刘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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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德国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慕尼黑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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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税务与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13,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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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度税收科研课题“数字经济税收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I9YB02)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经济数字化下国际税收规则变革与我国税法的应对研究”(项目编号:18YJC820085)
+1 种基金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课题“经济数字化下国家税基问题研究:理论发展、空法实践与路径前瞻”(项目编号:2O18EJBOO1)
中国法学会2018年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互联网经济下的税收问题研究:以平台为中心”(项目编号:CLS(2018)D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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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近年来,在线平台的迅猛发展推动了全球经济数字化加速转型,但同时也引发了包括增值税政策适用在内的诸多挑战.通过研究《欧盟增值税指令》和欧州法院的判例法,以及分析个人数据与在线平台运行之间的关系可以推断出,个人数据是在线平台提供访问服务构成的增值税应税范围内的供应,且与消费者是否向在线平台支付金钱形式的对价无关.在实践中,使用客观价值方法来确定在线服务供应的应税金额存在实际困难,而使用直接联系标准解决易货交易问题,会导致增值税税基在本质上得到扩张.因此,建议当前不要将在线平台访问服务的供应视为一项应税交易.此外,对于商家为获得消费者数据而向平台付款的情形,因其不符合直接联系标准,也不应被视为服务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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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在线平台
个人数据
《欧盟增值税指令》
增值税
数字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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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online platform
personal data
EU VAT Directive
value-added tax
digital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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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10.42
[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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