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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所谓“不被容许的”风险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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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璇(译) 《刑事法评论》 CSSCI 2014年第1期220-235,共16页
一、目标的设定1.Honig于1930年所著的《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sup>[1]</sup>一文为新客观归责理论<sup>[2]</sup>开辟了道路,他在该文中提醒人们注意一个基本而又简单的观点:规范是由行为所遵守的。因此,在某... 一、目标的设定1.Honig于1930年所著的《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sup>[1]</sup>一文为新客观归责理论<sup>[2]</sup>开辟了道路,他在该文中提醒人们注意一个基本而又简单的观点:规范是由行为所遵守的。因此,在某人引起了损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只有当他从确保规范得到遵守的目的出发,本来能够避免该损害结果时,我们才能让这个人为结果承担刑法上的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损害结果 行为规范 被害人承诺 阻却事由 社会角色 因果关系 法益 不法侵害 年所 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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