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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民法典》视角下的债权人受领义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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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德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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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德国海德堡大学比较法、国际私法与经济法研究所
清华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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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第1期76-88,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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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交易制度和民事权利保护研究”(20&ZD19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21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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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受领仅为债权人权利还是兼为其普遍存在的义务,对此«民法典»实际并未回答.在这样的背景下,应回溯当事人的利益状态从而审视受领的应然属性:在我国实证法上,无论是就履行债务本身还是就获得对待给付而言,债务人的利益均未得到周延保护,因此承认受领的义务性有其必要;但是,不能矫枉过正地认为债权人一概负有受领义务,否则将过度干涉其行为自由.问题的正解是在两极中求平衡,而这又要求构建差异化的受领义务.对此,可基于保护与受领义务的区分,将受领义务分为两个层次:当受领迟延不影响对待给付的获得,而至多影响债务人的固有利益时,应视情况肯定债权人负有作为保护义务的受领义务;反之,若直接影响债务人获得对待给付,则应认为债权人负有作为给付义务的受领义务.两种义务在产生标准、可诉性等方面有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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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受领
受领迟延
保护义务
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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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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