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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法学方法论前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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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青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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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德国美因河畔法兰克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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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
2007年第2期271-291+294,共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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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无疑,陈爱娥女士所译的拉伦茨《法学方法论》一书,为我们提供了认识德国当代法哲学详实和全面的资料。但由于该译本所据为学生版,略去了19世纪初到20世纪上半叶的方法论历史,我们就无从概要地了解德国这段时期法律方法论的情况。为多少弥补此一缺憾,下面我将依据该书1991年全文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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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德国
法律
缺憾
世纪
方法论
时期
所据
全面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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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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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作为理性商谈的法律论证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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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伯特·阿列克西
张青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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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德国基尔大学法学院
德国美因河畔法兰克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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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
2008年第1期20-29+272,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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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1990年的一个裁判中持如下观点:'宪法的解释(具有)商谈的性质,在其中主张一些理由有效,并提出相反的另外一些理由,最终较好的那些理由起决定作用。'[1]这至少接近这样的观点——法律论证应被视为理性的商谈。问题是,这一观点应如何理解又如何能够被证立。我的回答分为三步。首先提出几个反对法律商谈理论的模式。第二步我随后勾勒出法商谈理论的基本特征,这一理论构成法律商谈理论的框架。最后,第三步提出以商谈理念为取向的法律论证理论的主要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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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理论
论证
法律
主张
理由
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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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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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被引量: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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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伯特·阿列克西
张青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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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德国基尔大学法学院
德国美因河畔法兰克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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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
2008年第1期3-19+272,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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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法的领域中的众多区分里,有一些具有根本的意义。它们包括主观权利和客观规范之分、主要规范和次要规范之别以及一般(普遍)规范和个别规范的差别。规则和原则之间的不同至少也同样重要。规则和原则的差别,在德国主要是约瑟夫·埃塞尔在1956年初次出版的《原则与规范》一书中进行了详尽的探讨。[1]对这一区别及其对几乎所有法律理论问题的重要性,还是由罗纳德·德沃金阐发,才激起了广泛的国际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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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规范
规则
主观
原则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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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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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以裁判后果论证裁判——读《法律适用中的后果取向》
被引量:2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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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青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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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德国美因河畔法兰克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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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
2008年第1期44-50,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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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今天的法哲学,已经告别了法律预先确定所有裁判这一严格意义上的司法三段论。为了使个案裁判不至流于法官的恣意,法律方法论和法律论证理论均致力于为合理裁判提供帮助。20世纪70年代以来,很多人主张在法律适用中,根据裁判的不同可能选项对社会的影响,选择对社会最有利的裁判,从而将裁判合理化。[1]对这一脉络在理论上加以总结和深化,并为人广为引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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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理论
预先确定
论证
法律
后果
致力于
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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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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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法效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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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乌尔弗里德·诺伊曼
张青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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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歌德大学
德国美因河畔法兰克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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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
2007年第1期209-221+337,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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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一、问题的提出今天法效力主要在如下角度讨论:应该在何种前提下,承认一条实定的规范,具有有效的法规范地位。像已往一样,讨论的中心存在着传统的对立,一方面是法实证主义的视角,另一方面是法道德主义的视角。追问法效力的前提,对法哲学,同时也对实务具有根本意义。这一问题对法哲学的意义,并不小于对法概念的界定和任何法学研究的基础。而对实务来说,因为法院和行政机关的任何取向于制定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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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院
界定
哲学
问题
效力
实务
视角
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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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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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法律方法论与法律论证理论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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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乌尔弗里德·诺伊曼
张青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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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德国美因河畔法兰克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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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
2008年第1期30-43+272,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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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一、法律方法论的缺陷本次大会的一般主题揭示了这一判断:古典的法律方法论已经死亡。如果这一判断合适,那就有两个问题相关联。第一个问题是:法律方法论死于什么?第二个是:谁会、谁应该继承法律方法论?第二个问题当然特别引起了(方法论)的亲戚,首先是最近亲属——法律修辞学和法律论证理论的兴趣。死亡原因经常是有争议的。一个容易想到的猜测是:法律方法论死于其理想。它对法律的和社会的现实缺乏意义,这使它在同样的这一现实中不可能长期存活了。古典法律方法论未切中法律实务的行动条件,30年前埃赛尔就已经断定了。[1]这一断定直至今日也没有被驳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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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理论
现实
论证
法律
方法论
古典
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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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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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法律论证理论研究史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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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京特·克罗伊斯鲍尔
张青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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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奥地利萨尔茨堡大学社会与经济学院法律系
德国美因河畔法兰克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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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
2010年第1期3-23+299,共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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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一、引论乌尔弗里德·诺伊曼在其《法律论证理论》的引论中写道,法律论证理论'在最近二十年间,在法律理论研究中获得了一个支配性地位。'〔1〕这一现在很快就有二十岁的论断所提出的问题是,今日法律论证理论的情形如何。乍一看,可能认为,相对于20世纪80年代,它的地位实际上变糟了。〔2〕对此也可以提到两个相关联的原因。首先,没有实现法律论证和修辞学即使不取代也至少强烈地影响到法律教义学这一希望。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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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理论
支配
论证
法律
地位
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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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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