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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法学中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的流变、现状与趋势 被引量: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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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璇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369-394,共26页
德国刑法学自客观违法性论战胜主观违法性论而取得理论上的支配地位以后,历经了一元结果无价值论的盛行、行为无价值概念的引入、一元行为无价值论的闪现以及折中二元理论最终成为通说的过程。对于中国刑法不法理论来说,从中可以得出几... 德国刑法学自客观违法性论战胜主观违法性论而取得理论上的支配地位以后,历经了一元结果无价值论的盛行、行为无价值概念的引入、一元行为无价值论的闪现以及折中二元理论最终成为通说的过程。对于中国刑法不法理论来说,从中可以得出几条基本经验:第一,只要承认不法具有确定犯罪类型的功能,那么二元论就拥有难以撼动的内在合理性。第二,强化法益侵害对于不法的基础性意义,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法理论发展的大势所趋;同时,行为无价值也完全可以和法益保护立场相一致。第三,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应以法益侵害和结果归责为纽带建立起紧密的内在联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德国刑法学 不法 结果无价值 行为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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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法学中的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二元论及其启示 被引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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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璇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5期65-74,共10页
在德国当代刑法学中,主张兼顾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的二元论享有通说的地位。二元论最重要的特点在于行为无价值日益呈现出法益侵害化和去道德化的趋势。以此为基础,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对于不法的判断缺一不可,同时两者既相互联... 在德国当代刑法学中,主张兼顾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的二元论享有通说的地位。二元论最重要的特点在于行为无价值日益呈现出法益侵害化和去道德化的趋势。以此为基础,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对于不法的判断缺一不可,同时两者既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德国二元论带给我国刑法理论的启示有:将法益侵害作为刑法中不法理论的基础,这是现代刑法学发展的大势所趋;将不法看成犯罪类型的完整体现,这是行为无价值得以存在的一个强大支撑力量;在二元论中,结果与行为无价值应以法益侵害和结果归责为纽带建立起紧密的内在联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德国刑法学 结果无价值 行为无价值 二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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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贿赂犯罪的基本类型与反腐刑法的最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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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毅(译校) 《经济刑法》 2017年第1期57-68,共12页
目次一、导论:关于腐败结果的思考二、德国腐败治理立法的改革三、德国腐败犯罪的类型与刑法中构成要件的结构四、结论这是一个深具现实意义的课题,涉及德国的反腐政策、实体刑法规定及其发展趋势。本研究议题的现实意义在于,该领域在... 目次一、导论:关于腐败结果的思考二、德国腐败治理立法的改革三、德国腐败犯罪的类型与刑法中构成要件的结构四、结论这是一个深具现实意义的课题,涉及德国的反腐政策、实体刑法规定及其发展趋势。本研究议题的现实意义在于,该领域在近年来经历了尤为显著的发展,它们能够揭示不同体系之间的区别,并且直接凸显反腐刑法中各种腐败的特殊之处。人们对于腐败(korruption)的理解当然大相径庭,作为结果,各国刑法对于腐败及其各种表现形式的反映也是各异其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腐败犯罪 慕尼黑 行为构成 贿赂犯罪 行政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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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犯罪理论体系概述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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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托马斯.李旭特 赵阳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4期50-56,共7页
德国犯罪理论研究经历了古典理论、原因行为理论、目的行为理论、目的理性论数个阶段 ,其最具特色之处在于分析行为时采用的三分法 :行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罪责。这种三分法在法律现实中经受了考验 ,而且对刑法以外的德国法律思... 德国犯罪理论研究经历了古典理论、原因行为理论、目的行为理论、目的理性论数个阶段 ,其最具特色之处在于分析行为时采用的三分法 :行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罪责。这种三分法在法律现实中经受了考验 ,而且对刑法以外的德国法律思想的发展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德国 犯罪理论 构成要件 违法性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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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认识错误——德国禁止错误理论的变迁及其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改造的启示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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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莹 《刑事法评论》 CSSCI 2009年第1期220-236,共17页
法律认识错误,也称违法性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对与行为有关的法律存在不正确的认知与理解。法律认识错误的意义在于,它对行为在刑法上的认定会产生何种影响。在德国刑法中法律认识错误被称为禁止错误(Verbotsirrtum),即对法律的... 法律认识错误,也称违法性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对与行为有关的法律存在不正确的认知与理解。法律认识错误的意义在于,它对行为在刑法上的认定会产生何种影响。在德国刑法中法律认识错误被称为禁止错误(Verbotsirrtum),即对法律的禁令所产生的错误认识。行为人存在这种错误认识而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认识错误 犯罪构成理论 违法性 减轻处罚 构成要件理论 可罚性 免责事由 犯罪构成要件 罪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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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概念与“损害原则” 被引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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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安德鲁.冯.赫尔希 樊文 《刑事法评论》 CSSCI 2009年第1期187-201,共15页
2000年冬,安德鲁·冯·赫尔希(Andrew von Hirsch)教授在德国德累斯顿技术大学法学院作了题为《法益概念与损害原则》的客座报告,详细阐述了德国刑法上的法益概念和英美刑法上的损害原则之间的关系。这个报告分为5个部分:导论;&... 2000年冬,安德鲁·冯·赫尔希(Andrew von Hirsch)教授在德国德累斯顿技术大学法学院作了题为《法益概念与损害原则》的客座报告,详细阐述了德国刑法上的法益概念和英美刑法上的损害原则之间的关系。这个报告分为5个部分:导论;"损害原则";"损害原则"、利益和法益;与法益理论的内涵关联;简要的总结。赫尔希教授的报告(和文章)试图揭示法益概念和英美刑法上的损害原则之间的相似性。但是他发现,在英语文献中,刑法规范的合法化首先要归因于一个行为对于他人的损害(损害原则),接着还要进一步归因于对他人的侵扰原则(offence principle),温情主义原则(保护免于自我行为的后果)以及最后的法律道德主义原则(legal moralism)(比如,对于风俗和道德的保护),而在德国,刑法规范的合法化的论据就只有一个:法益侵害。他的结论是:"单个法益概念担当不起恰当犯罪化的理论任务",因此,还需要进一步考虑,是否可能还有其他的"法益概念之外的犯罪化理由"。但是,损害原则是否"真的是一个与刑法的法益概念相契合的范畴",倒是受到了德国刑法学界的普遍怀疑。鉴于当时德语刑法学界在法益概念问题上特定的研讨背景,来自英语法系的赫尔希教授把损害原则和法益学理结合起来并试图继续推进法益学说发展的努力,在新的视角上激发起人们对法益概念新的兴趣;赫尔希教授的报告当时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并促成了2002年春莫里茨堡(Moritzburg)法益理论研讨会的召开。法益概念当时面临的特定研讨形势是:一般说来,当时,法益概念已经被认为是讲得烂透了的概念。人们通常把它看作是典型的德国人创造出来的一种学理的弹珠游戏的遗存。它的最主要的功能在于保障不出现学理推导和结论的随意性。除此之外,别无他用。围绕法益概念的学术论争表现在:否定和怀疑法益概念的论者常常认为法益是一种假的合法性,或者认为法益概念是内容空洞的或者对于"正确解释"刑法并不重要的概念,从而否定法益概念限制刑法的界定功能;而肯定和捍卫法益概念的论者不断地为作为刑法中心任务的法益保护进行不懈地辩护,而辩护人常常多是处于防御的被动地位。而许多原则上并不否认自由主义法益理念的学者对于围绕法益的争论,则往往表现出某种程度上的厌倦(Hassemer和Schünemann教授除外)。莫里茨堡会议的与会学者尽管对于研讨主题表现出了很大的热情——当然不免时时有相左的意见而激烈交锋——而且对于会议的成果抱有很大的期待,但是,对于关注会议的刑法学界将会做出怎样的反应,与会者大都心中没数。以至于会议的参加者之一、弗莱堡大学刑法学教授罗兰德·黑芬德尔(Roland Hefendehl)后来把这次会议评价为"一次对法益理论冒险的会议"。这次会议的论文以"法益理论"为题结集出版(专题文章具体分为五组:法益理论和损害原则,法益理论与宪法,法益理论的复兴,法益理论和归责,替代性的刑法合法化模型)。本文是这个文集第一组文章的开篇之作。2008年2月16日赫尔希教授在德国马普刑法研究所又做了题为"Begrenzungsprinzipien bei der Strafbegründung:Toleranz und Privatsplh(a|¨)re als‘Mediating Principles'"的演讲,提出把容忍和隐私领域作为刑罚根据上的"界分原则",对法益概念进行限制。不过,根据德国刑法学理,绝大多数德国刑法学者对他的论说,不以为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益 德国刑法学 赫尔希 犯罪构成要件 莫里茨 概念问题 行为犯 芬德尔 德国人 行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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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客观归责中危险的判断方法——“以行为时全体客观事实为基础的一般人预测”之提倡 被引量: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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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璇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148-162,共15页
危险的判断方法是刑法中客观归责理论的核心问题之一。关于危险判断的基础,德国通行的"一般人认识+行为人特别认识"的事实认定模式既存在种种难以克服的弊端和缺陷,又无法真正得到现代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和不法领域内普遍化... 危险的判断方法是刑法中客观归责理论的核心问题之一。关于危险判断的基础,德国通行的"一般人认识+行为人特别认识"的事实认定模式既存在种种难以克服的弊端和缺陷,又无法真正得到现代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和不法领域内普遍化的决定规范理论的支持,故应将行为当时存在的全部客观事实作为危险判断的资料。在此基础之上,应当站在行为当时具有正常智力和知识水平的社会理性人、而非自然科学的立场之上,根据一般的经验法则来进行危险预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客观归责 危险 判断标准 一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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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防卫过当与犯罪故意的兼容——兼从比较法的角度重构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 被引量: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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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璇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117-126,共10页
在现代不法理论的框架下,防卫意识仅以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与不法侵害相对抗的事实为必要,因此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不仅包含过失,而且包含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这一观点不仅能与刑法关于防卫过当以发生重大损害结果为要件、... 在现代不法理论的框架下,防卫意识仅以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与不法侵害相对抗的事实为必要,因此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不仅包含过失,而且包含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这一观点不仅能与刑法关于防卫过当以发生重大损害结果为要件、防卫过当应当减免刑罚以及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具有同一本质等规定保持协调,而且能够合理地解决假想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防卫过当 防卫意识 犯罪故意 假想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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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程序中“社会危险性”评价机制之细化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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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倪润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1期89-99,共11页
在我国,强制医疗程序中的"社会危险性"应包括"严重的再犯行为"与"极高的再犯可能性"两个要件。其中前者须满足三个要件,即法定最低刑为3年有期徒刑、严重侵害人身法益以及针对社会公众。对后者的判断应... 在我国,强制医疗程序中的"社会危险性"应包括"严重的再犯行为"与"极高的再犯可能性"两个要件。其中前者须满足三个要件,即法定最低刑为3年有期徒刑、严重侵害人身法益以及针对社会公众。对后者的判断应综合考虑四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精神病人的犯罪行为是否在向严重性发展;二是精神病人是否具有攻击性人格;三是精神病人是否长时间持续缺乏对自己病情的理解和对不法行为的辨别和控制能力;四是精神病人和被害人的关系是否是导致暴力行为的唯一原因。此外,在强制治疗的入院、补充原则的适用以及强制治疗解除的证明上,我国应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和"清楚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最后,犯罪预防的法益优于反社会人格障碍者人身自由的法益,因此,对于犯罪行为人精神疾病治愈但反社会人格仍旧存在时,应对其继续封闭收治,但要注重在程序上保障其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危险性 再犯行为 再犯可能性 反社会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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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相当性理论的源流、概念和基础 被引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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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璇 《刑事法评论》 CSSCI 2010年第2期254-320,共67页
社会相当性(soziale Ad(a|¨)quanz)对于中国刑法学来说,是一个既富有魅力又颇显神秘的概念。我们仅从它的名称就可以觉察到,正如未遂犯论中的"印象说"一样,社会相当性的视野已经从原本封闭的刑法学世界扩展到了刑法规范... 社会相当性(soziale Ad(a|¨)quanz)对于中国刑法学来说,是一个既富有魅力又颇显神秘的概念。我们仅从它的名称就可以觉察到,正如未遂犯论中的"印象说"一样,社会相当性的视野已经从原本封闭的刑法学世界扩展到了刑法规范以外的社会生活当中,它不是一个纯粹由规范刑法理论体系内部自动推衍出来的产物,相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益侵害 违法性 阻却事由 结果无价值论 犯罪论体系 行为犯 实定法 社会危害性 中国刑法学 构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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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互联网上儿童色情的封锁义务——2009年5月5日BT-Drucks.16/12850号法律草案之评论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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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国何(译) 《刑事法评论》 CSSCI 2016年第1期184-200,共17页
一、导论(一)问题的提出在提供大量服务的通信网络中,儿童色情展示也被提供。互联网的万维网****服务是公开讨论的核心,但是,实践中,借助于对等网络协议(以下简称,P2P协议——译者注)、新闻群组和聊天室的数据传输以及个人直接通过... 一、导论(一)问题的提出在提供大量服务的通信网络中,儿童色情展示也被提供。互联网的万维网****服务是公开讨论的核心,但是,实践中,借助于对等网络协议(以下简称,P2P协议——译者注)、新闻群组和聊天室的数据传输以及个人直接通过电子邮件或诸如CD-ROM和DVD等离线媒介而进行的图片交换,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1]互联网上提供的图片展示着对儿童的强奸及其他性侵害。 展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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