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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税代利”改革初探——对广东省八户企业的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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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江海燕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83年第3期7-14,共8页
最近我们对广东省实行“以税代利,自负盈亏”试点的八户国营企业进行了调查研究,深深体会到:“以税代利”是国营企业改革的方向.一广东省是从198O年下半年起,对广州自行车工业公司、广州缝纫机工业公司、广州绢麻纺织厂、韶关齿轮厂、... 最近我们对广东省实行“以税代利,自负盈亏”试点的八户国营企业进行了调查研究,深深体会到:“以税代利”是国营企业改革的方向.一广东省是从198O年下半年起,对广州自行车工业公司、广州缝纫机工业公司、广州绢麻纺织厂、韶关齿轮厂、佛山无线电一厂、佛山棉织二厂、江门南方食品厂和江门塑料厂八个企业试行“以税代利,自负盈亏”改革的.试点的办法,总的来说,就是把过去利润上缴的办法改为向国家纳税,纳税后的利润归企业支配,如果发生亏损,企业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具体来说,广州市试点的三户企业和韶关齿轮厂缴纳工商税、所得税、固定资产占用费、定额流动资金占用费;佛山市和江门市的四户企业除缴上述的二税二费外,还要交房地产税、车船牌照税.其中,工商税按现行税制计征.所得税按1979年企业实现的利润,加上职工工资总额、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减去固定资产占用费、定额流动资金占用费(佛山市和江门市四企业还要减去房地产税、车船牌照税)作为调整后的利润,再扣除留给企业的七项费用(新产品试制费、职工培训费,生产发展资金、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企业基金、职工工资总额)后,除以调整后的利润额,以此作为所得税税率.企业纳税后所得收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税代利 改革初探 试点 固定资产占用费 生产发展基金 自负盈亏 职工收入 广东省 车船牌照税 国家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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