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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后评估的对象机制研究——以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后评估为例
被引量:
3
1
作者
刘三洋
朱孟超
《镇江高专学报》
2017年第1期73-76,共4页
从镇江市的立法现状出发,结合有关地方立法后评估机制的探索,围绕规范形式和评估内容两个方面,力求构建合理的立法后评估对象机制,兼顾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与评估机关的评估效率。
关键词
立法后评估
地方性立法
规范性文件
对象机制建设
下载PDF
职称材料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制度目的探讨——以“法益”概念的发展趋势为视角
2
作者
刘三洋
朱孟超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2017年第3期34-37,88,共5页
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罪是本次刑法修订新增的内容之一,其在刑法学界受到冷遇,在现实社会却大量涌现。关于该罪名的制度目的,也即其保护何种法益的问题,存在"文化传统论"与"社会制度论"的分歧。在法益发展的客...
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罪是本次刑法修订新增的内容之一,其在刑法学界受到冷遇,在现实社会却大量涌现。关于该罪名的制度目的,也即其保护何种法益的问题,存在"文化传统论"与"社会制度论"的分歧。在法益发展的客观化、个体化趋势下,以不特定个体的公平竞争权为基础的国家考试选拔机制,才是本罪的保护法益。维护这一机制,是本罪的制度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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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罪
法益
预防刑论
公平竞争权
考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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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司法视角下安全保障义务范围的认定标准重构
3
作者
朱孟超
刘三洋
《镇江高专学报》
2017年第2期42-46,共5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公共场所管理人和公共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风险社会中,该制度的目的是以极为广泛的注意义务形式,赋予众多潜在受害人更多的救济机会。透过学者的观点和相关司法文书,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公共场所管理人和公共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风险社会中,该制度的目的是以极为广泛的注意义务形式,赋予众多潜在受害人更多的救济机会。透过学者的观点和相关司法文书,安全保障义务范围的认定标准有"要素叠加"和"行为+程度"两种标准。在责任普遍化的情形下,为平衡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对安全保障义务范围的认定,应采取司法审判中体现的"行为+程度"特定场所的可支配性标准,而非"要素叠加"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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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司法
安全保障义务
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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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地方立法后评估的对象机制研究——以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后评估为例
被引量:
3
1
作者
刘三洋
朱孟超
机构
江苏大学法学院
扬中市
人民
检察院
办公室
出处
《镇江高专学报》
2017年第1期73-76,共4页
基金
2016年度江苏省普通高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创新计划项目(SJLX16_0417)
文摘
从镇江市的立法现状出发,结合有关地方立法后评估机制的探索,围绕规范形式和评估内容两个方面,力求构建合理的立法后评估对象机制,兼顾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与评估机关的评估效率。
关键词
立法后评估
地方性立法
规范性文件
对象机制建设
Keywords
evaluation after legislation
local legislation
formal documents
constitution of object system
分类号
D920.0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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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制度目的探讨——以“法益”概念的发展趋势为视角
2
作者
刘三洋
朱孟超
机构
江苏大学法学院
扬中市检察院办公室
出处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2017年第3期34-37,88,共5页
基金
2016年度江苏省普通高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创新计划项目(SJLX16_0419)
文摘
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罪是本次刑法修订新增的内容之一,其在刑法学界受到冷遇,在现实社会却大量涌现。关于该罪名的制度目的,也即其保护何种法益的问题,存在"文化传统论"与"社会制度论"的分歧。在法益发展的客观化、个体化趋势下,以不特定个体的公平竞争权为基础的国家考试选拔机制,才是本罪的保护法益。维护这一机制,是本罪的制度目的。
关键词
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罪
法益
预防刑论
公平竞争权
考试制度
Keywords
crime of illegal transferring or providing of testing papers and answers
legal interest
prevention of punishment
right of compete fairly
examination system
分类号
D92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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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司法视角下安全保障义务范围的认定标准重构
3
作者
朱孟超
刘三洋
机构
江苏省
扬中市
人民
检察院
办公室
江苏大学法学院
出处
《镇江高专学报》
2017年第2期42-46,共5页
基金
2016年度江苏省普通高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创新计划项目(SJLX16_0419)
文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公共场所管理人和公共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风险社会中,该制度的目的是以极为广泛的注意义务形式,赋予众多潜在受害人更多的救济机会。透过学者的观点和相关司法文书,安全保障义务范围的认定标准有"要素叠加"和"行为+程度"两种标准。在责任普遍化的情形下,为平衡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对安全保障义务范围的认定,应采取司法审判中体现的"行为+程度"特定场所的可支配性标准,而非"要素叠加"的标准。
关键词
司法
安全保障义务
认定标准
Keywords
justice
obligation of safeguard
standard of judgment
分类号
D926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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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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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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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方立法后评估的对象机制研究——以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后评估为例
刘三洋
朱孟超
《镇江高专学报》
2017
3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制度目的探讨——以“法益”概念的发展趋势为视角
刘三洋
朱孟超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2017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司法视角下安全保障义务范围的认定标准重构
朱孟超
刘三洋
《镇江高专学报》
2017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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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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