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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恶意抗辩与合同无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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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谷玉秋 《才智》 2008年第24期254-254,251,共2页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的事由所享有的,妨碍或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一种权利。合同"抗辩权"属于对抗对方要求履行合同的请求权,以此达到中止或终止履行自己义务的目的。所谓恶意抗辩,指当事人违反诚信...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的事由所享有的,妨碍或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一种权利。合同"抗辩权"属于对抗对方要求履行合同的请求权,以此达到中止或终止履行自己义务的目的。所谓恶意抗辩,指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而针对对方的请求提出抗辩,实际上是一种滥用抗辩权的行为。在合同纠纷诉讼中,经常会遇到这种通过恶意抗辩而逃避承担违约责任的现象。一、恶意抗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恶意抗辩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主动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以拒绝履行合同;二是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有意不履行合同,待对方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合同时,再针对对方诉求提出抗辩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恶意抗辩产生的原因很多,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在合同签订以后,发生了一些事由,导致一方当事人不愿再继续履行原合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无效 抗辩权 提起诉讼 原合同 违约责任 纠纷诉讼 强制性规定 诚信原则 对方要求 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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