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浅析恶意抗辩与合同无效
被引量:1
- 1
-
-
作者
谷玉秋
-
机构
抚顺市第一职业技术专业学校
-
出处
《才智》
2008年第24期254-254,251,共2页
-
文摘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的事由所享有的,妨碍或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一种权利。合同"抗辩权"属于对抗对方要求履行合同的请求权,以此达到中止或终止履行自己义务的目的。所谓恶意抗辩,指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而针对对方的请求提出抗辩,实际上是一种滥用抗辩权的行为。在合同纠纷诉讼中,经常会遇到这种通过恶意抗辩而逃避承担违约责任的现象。一、恶意抗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恶意抗辩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主动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以拒绝履行合同;二是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有意不履行合同,待对方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合同时,再针对对方诉求提出抗辩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恶意抗辩产生的原因很多,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在合同签订以后,发生了一些事由,导致一方当事人不愿再继续履行原合同。
-
关键词
合同无效
抗辩权
提起诉讼
原合同
违约责任
纠纷诉讼
强制性规定
诚信原则
对方要求
合同效力
-
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