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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企业强行变更岗位 职工生气一走了之 谁对谁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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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文松
王克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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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招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招远市劳动就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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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2年第1期27-2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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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案情]孙某自1991年8月在某公司工作。2001年3月任该公司大机车间副主任,2006年3月任大机车间主任。2010年4月双方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201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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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劳动者
赔偿金
用工单位
生产力
《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
协商一致
岗位
企业
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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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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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职工给企业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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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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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招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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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7年第9期49-4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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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案情概要】2014年4月9日,某企业通过网易邮箱发送给刘某《录用通知书》其中第2条第4款约定:'如果你同意本通知书的内容,请将你的各种关系在报到时向本企业提交,如因个人原因延误,未按要求及时提供材料造成你社会保险费无法及时缴纳,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将由你个人承担'。2014年5月16日,刘某收到录用通知书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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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赔偿损失
员工离职管理
劳动者
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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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D922.5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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