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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为遵令调整事致社会局呈(1946年7月19日)
1
作者
萧志超
《北京档案史料》
2007年第4期136-136,共1页
为呈报事。案奉钧局崇四字第五九九号训令内开,案奉社会部福五字第一二七七一九号指令略开,关于救济院内各项设施应遵社会救济法之规定调整如下:1、妇女儿童部应改称为妇女教养所,该部原有儿童可提前设立育幼所从事收容教养;2、劳...
为呈报事。案奉钧局崇四字第五九九号训令内开,案奉社会部福五字第一二七七一九号指令略开,关于救济院内各项设施应遵社会救济法之规定调整如下:1、妇女儿童部应改称为妇女教养所,该部原有儿童可提前设立育幼所从事收容教养;2、劳工残老部应改为安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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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救济院
社会
北平市
妇女儿童
收容教养
救济法
原文传递
题名
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为遵令调整事致社会局呈(1946年7月19日)
1
作者
萧志超
机构
救济院代理院长
出处
《北京档案史料》
2007年第4期136-136,共1页
文摘
为呈报事。案奉钧局崇四字第五九九号训令内开,案奉社会部福五字第一二七七一九号指令略开,关于救济院内各项设施应遵社会救济法之规定调整如下:1、妇女儿童部应改称为妇女教养所,该部原有儿童可提前设立育幼所从事收容教养;2、劳工残老部应改为安老所,
关键词
救济院
社会
北平市
妇女儿童
收容教养
救济法
分类号
D669.5 [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K249 [历史地理—中国史]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为遵令调整事致社会局呈(1946年7月19日)
萧志超
《北京档案史料》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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