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为遵令调整事致社会局呈(1946年7月19日)
1
作者 萧志超 《北京档案史料》 2007年第4期136-136,共1页
为呈报事。案奉钧局崇四字第五九九号训令内开,案奉社会部福五字第一二七七一九号指令略开,关于救济院内各项设施应遵社会救济法之规定调整如下:1、妇女儿童部应改称为妇女教养所,该部原有儿童可提前设立育幼所从事收容教养;2、劳... 为呈报事。案奉钧局崇四字第五九九号训令内开,案奉社会部福五字第一二七七一九号指令略开,关于救济院内各项设施应遵社会救济法之规定调整如下:1、妇女儿童部应改称为妇女教养所,该部原有儿童可提前设立育幼所从事收容教养;2、劳工残老部应改为安老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救济院 社会 北平市 妇女儿童 收容教养 救济法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