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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涉外法律服务任重道远——新疆涉外业务现状引发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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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宏中(摘) 《新疆社科信息》 2006年第4期32-33,共2页
一、新疆涉外法律服务业务现状(一)利用外资方面自治区外经贸厅等单位的调研资料和信息表明:截至2004年底。全疆范围内经自治区外经贸厅批准的外贸企业共有480多家;兵团系统计划利用合同外资共计16417.96万美元。实际利用外资1043... 一、新疆涉外法律服务业务现状(一)利用外资方面自治区外经贸厅等单位的调研资料和信息表明:截至2004年底。全疆范围内经自治区外经贸厅批准的外贸企业共有480多家;兵团系统计划利用合同外资共计16417.96万美元。实际利用外资1043.1万美元;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共80家(工业项目30个),总投资约4亿美元。实际投资7599万美元。合同外资1.7亿美元;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商投资的企业总数为38家。投资总额为8137万美元。注册资金为5900万美元。合同外资2400万美元。实际利用外资2300万美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外法律服务 业务现状 法律思考 新疆 实际利用外资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外商投资企业 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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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改革与人权保障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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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建武 《实事求是》 2006年第4期76-79,共4页
公民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法院依法裁判其权利不被剥夺或限制,这是现代法制社会的基本要义,也是法制文明的内在蕴涵。刑法对人权的保护,既包括对被害人及广大守法公民人权的保护,也包括对犯罪人人权的依法保护。我国真正的刑法改... 公民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法院依法裁判其权利不被剥夺或限制,这是现代法制社会的基本要义,也是法制文明的内在蕴涵。刑法对人权的保护,既包括对被害人及广大守法公民人权的保护,也包括对犯罪人人权的依法保护。我国真正的刑法改革,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现行的新刑法典在保障人权方面有许多重大改革和完善,主要体现在确立了刑法基本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之刑事责任的确定、正当防卫制度的强化以及刑罚更为人道化等方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改革 人权保障 法制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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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层次性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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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建武 《中共伊犁州委党校学报》 2006年第3期71-74,共4页
随着我国刑事诉讼的不断完善,证明标准的确定和把握已是刑事司法的关键和核心。根据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刑事证明标准的不同规定的介绍,针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进行分析,剖析了“客观真实”标准的不足之处,结合西方的证明标准,提出... 随着我国刑事诉讼的不断完善,证明标准的确定和把握已是刑事司法的关键和核心。根据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刑事证明标准的不同规定的介绍,针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进行分析,剖析了“客观真实”标准的不足之处,结合西方的证明标准,提出我国必须建立具有层次性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使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具有层次性和可操作性。为我国的司法实践不断完善和进步,从而体现司法的公正、公平、平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诉讼 证明标准 客观真实 层次性 操作性 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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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合同诈骗罪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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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建武 《贵阳市委党校学报》 2006年第3期53-55,共3页
关键词 合同诈骗罪 法律思考 犯罪形式 司法实践 经济建设 改革开放 桥梁作用 诈骗犯罪 犯罪案件 诈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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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行为的法律控制分析
5
作者 张建武 《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党校学报》 2006年第2期51-54,共4页
洗钱行为是一种新型的国际化的犯罪,它是将特定性质的货币资金,有预谋有计划地利用金融系统,为非法资金披上合法外衣的过程。它有自己独特的方法和手段,大致可分为放置、培植和融合三个阶段,然后利用外资、走私货币、空壳公司和信托等... 洗钱行为是一种新型的国际化的犯罪,它是将特定性质的货币资金,有预谋有计划地利用金融系统,为非法资金披上合法外衣的过程。它有自己独特的方法和手段,大致可分为放置、培植和融合三个阶段,然后利用外资、走私货币、空壳公司和信托等手段将非法资金进行处理。针对犯罪手段的多样化,我国应该放宽对洗钱上游犯罪的界定,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调控,与国际相接轨。国际社会应加强合作,完善立法,改革银行保密制度,强化金融机构的预防和控制作用,建立专门的反洗钱组织体系,来防范和打击洗钱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洗钱 反洗钱 法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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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中买受人与抵押权人的权利冲突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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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姬新江 张建武 《政法学刊》 2006年第3期31-37,共7页
在商品房买卖中,买受人在依其与房地产开发商之约定支付购房款,并实际入住所购买的房屋后,开发商未依约定为买受人办理产权过户。在买受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形下,开发商又将已出售给买受人的房屋抵押给银行,因而在同一个物上既有债权又存... 在商品房买卖中,买受人在依其与房地产开发商之约定支付购房款,并实际入住所购买的房屋后,开发商未依约定为买受人办理产权过户。在买受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形下,开发商又将已出售给买受人的房屋抵押给银行,因而在同一个物上既有债权又存在物权,对此法律应当如何调整?尤其在开发商“恶意”抵押时,能否认定抵押无效,并以此来保护“弱势”的买受人呢?对这些问题在理论上加以探究,为将来物权法对此类问题有一个明确的制度安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买受人 抵押权人 权利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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