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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民间文学艺术专有权及其实现机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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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社民
相里六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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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新疆大学丝绸之路经济带法律研究中心
武汉大学法学院
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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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3期45-52,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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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知识产权独立成编立法问题研究”(18AFX021)
2020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院检察理论重大项目“中亚五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研究”(XJ2020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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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立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促进其传承和发展,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提升其文化软实力的法律体现。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应采取特殊权利模式,专有权拟以规定精神权利(维护民间文学艺术传统和习惯权、表明来源权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完整权)为宜。以此为基础禁止未标明来源的使用行为,禁止歪曲、篡改或贬损,禁止超越传统或习惯的范围进行使用,以及其他损害行为。其专有权的行使主体,应设计传承人代表制度,由传承人代表族群行使该权利,不仅可以控制其保护成本的外溢,也可以鼓励传承人积极地传承和发展,也符合其集体性、传统性和变异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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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模式
专有权
传承人代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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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rotection mode of folklore
exclusive rights
inheritor representative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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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4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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