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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不应制作提请不起诉意见书
1
作者
李文虎
《中国检察官》
1999年第5期32-32,共1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只能制作提请起诉意见书,至于起诉还是不起诉,则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如果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撤销案件,并通知人民检察院,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只能制作提请起诉意见书,至于起诉还是不起诉,则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如果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撤销案件,并通知人民检察院,而不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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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安机关
起诉意见书
侦查终结
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
通知人
新疆木垒
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
司法实践
原文传递
题名
公安机关不应制作提请不起诉意见书
1
作者
李文虎
机构
新疆木垒县人民检察院
出处
《中国检察官》
1999年第5期32-32,共1页
文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只能制作提请起诉意见书,至于起诉还是不起诉,则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如果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撤销案件,并通知人民检察院,而不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
关键词
安机关
起诉意见书
侦查终结
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
通知人
新疆木垒
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
司法实践
分类号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公安机关不应制作提请不起诉意见书
李文虎
《中国检察官》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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