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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不应制作提请不起诉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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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文虎 《中国检察官》 1999年第5期32-32,共1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只能制作提请起诉意见书,至于起诉还是不起诉,则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如果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撤销案件,并通知人民检察院,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只能制作提请起诉意见书,至于起诉还是不起诉,则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如果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撤销案件,并通知人民检察院,而不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安机关 起诉意见书 侦查终结 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 通知人 新疆木垒 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 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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