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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退货业务的帐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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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中和 《财会通讯(上)》 1996年第7期45-45,共1页
商品、材料购进后,如因质量、规格等问题发生退货,其帐务应如何处理,几乎所有的教科书都写道:“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大多数财会人员和税务人员对此的理解是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商品(材料)采购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 应交税金——... 商品、材料购进后,如因质量、规格等问题发生退货,其帐务应如何处理,几乎所有的教科书都写道:“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大多数财会人员和税务人员对此的理解是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商品(材料)采购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这样的会计分录存在着进项税金核算不实和与“应交税金”科目的内涵有悖的问题,因“应交税金”的借方发生额只反映商品或材料购进时的进项税金和已交税金的数额,贷方发生额只反映商品销售时的销项税金和非正常损失或材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帐务处理 会计分录 应交税金 进项税额 应交增值税 非正常损失 税金核算 贷方发生额 库存商品 财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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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疆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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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俊华 《税收征纳》 1996年第10期20-20,共1页
关键词 世代 余辉 天山 新疆石河子 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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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将偷税数额比例规定为偷税罪的构成要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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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光华 韩兵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1995年第7期42-43,共2页
不应将偷税数额比例规定为偷税罪的构成要件胡光华,韩兵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一条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 不应将偷税数额比例规定为偷税罪的构成要件胡光华,韩兵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一条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偷税数额 应纳税额 偷税罪 纳税人 构成犯罪 当期进项税额 构成要件 补充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 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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